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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调整银行存款和贷款利率 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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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02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批准调整银行存款和贷款利率
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最近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并为此发出了通知。
通知说,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是利用利率经济杠杆,运用银行开辟生财之道、聚财之道和改进用财之道的一项必要措施。还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对于促进企业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把经济搞活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通知强调,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利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指出,目前银行存款、贷款利率存在4个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单位没有设立利率较高的定期存款,不利于多吸收存款,多集聚资金。二是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都比较低,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节约资金使用;特别是由于贷款利率比储蓄存款利率低,城乡个体经济户在向银行贷款后,如果转为储蓄存款,可以坐吃利差,不利于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利率档次少,没有按照贷款用途和期限长短确定不同的利率,不利于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四是利率没有集中统一管理,一些非金融机构违背国家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随意自定利率;专业银行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利率也不统一,往往出现乱拉存款、竞放贷款的不正常情况。这对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是很不利的,同时也助长了信用分散,造成资金浪费。
报告说,根据目前的情况,首先应当调整那些不利于集聚资金、不利于加强企业经济核算、不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部分,存款、贷款利率应当大体上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具体的调整意见是:
(一)扩大存款计息的范围,设立对公单位的定期存款。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设立定期存款(包括地方财政结余存款),利率比活期存款利率要高一些,以利于扩大和稳定信贷资金的来源。
(二)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的利率,增设八年的长期储蓄存款,以利于把更多的消费性资金转为生产性资金。
(三)贷款利率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月息六厘的水平。对流动资金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实行不同的利率,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节约资金使用,加速资金周转。
(四)增列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的利率档次。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在调整后利率的基础上,仍按国务院的规定分别加息或罚息20%和50%。
(五)为了促进农村社队改善经营管理,农业贷款利率要适当提高,同时仍实行低于工商企业贷款利率的原则,以巩固和发展各种生产责任制,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
(六)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新规定下达以前,仍按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内工商企业贷款利率。
(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贷款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存款、贷款利率,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商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八)对知青集体企业贷款、民族用品生产和贸易贷款、节能贷款、地方建筑材料生产贷款、集镇小电影院建设贷款,仍按原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对已经实行优惠利率的粮油贷款,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减半即月利率三厘优惠。县办和社队办的小水电贷款按原定利率执行,不作调整。
(九)按国务院规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非金融部门一律不得自定利率。除了国务院批准的拨款改贷款利率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以外,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律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利率,不得自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利率幅度内,确定不同的利率档次。
报告说,调整存款、贷款利率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拟于1982年第一季度开始实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于4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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