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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调整存款、贷款利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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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02
第3版()
专栏:

人民银行调整存款、贷款利率
新华社北京电 经国务院批准,银行存款、银行工商贷款、银行农业贷款的利率调整如下:
一、银行存款利率
单位:月息‰
项 目 现行利率 调整后利率
单位存款:
1.活期(企业单位)
1.5 1.5
2.定期(企事业、机关团体)
一年 — 3.0
二年 — 3.6
三年 — 4.2
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1.活期 2.42.4
2.定期
半年 3.6 3.6
一年 4.5 4.8
三年 5.1 5.7
五年 5.7 6.6
八年 — 7.5
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
定期
一年 4.8 5.4
三年 5.4 6.0
五年 6.0 6.9
二、银行工商贷款利率
单位:月息‰
项 目 现行利率 调整后利率
1.流动资金贷款 4.2 6.0
2.中短期设备和大修理贷款
一年以下(包括一年)
4.2 4.2
一年以上至三年(包括三年)
4.2 4.8
三年以上至五年(包括五年)
4.2 5.4
3.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20% +20%
4.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罚息
+50% +50%
说明:
1.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用于全民、集体及个体工商业。
2.国营农场办的工商企业、社队办的工商企业,其流动资金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分别按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利率办理。
三、银行农业贷款利率
单位:月息‰
项 目 现行利率 调整后利率
1.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3.6 4.8
2.国营农业生产设备贷款
3.6 4.2
3.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3.6 4.8
4.社队农业生产设备贷款
1.8 3.6
5.社队企业中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费用贷款 3.6 4.8
6.社队企业中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设备贷款 1.8 3.6
7.农机专项贷款 1.8 3.6
8.预购定金贷款 3.6 4.8
9.社员个人贷款 4.2 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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