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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令 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 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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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04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发出通令
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 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国务院最近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财经各部门发出通令,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
通令说,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公社、生产队,自行筹集资金,盲目建设了一些小炼油厂和大批的土炼油炉。油田所在地区的一些公社、生产队和少数社员群众,还私自建了一大批土炼油炉。各地的小炼油厂,多数加工手段简单,技术经济指标落后,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差,单位能耗高,资源利用浪费很大。至于那些小土炼油炉,大都是油源来路不正,产品低劣,不但严重浪费原油,而且污染环境,危及油田安全。某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破坏石油生产,盗窃原油,投机倒把,骗钱牟利,危害更大。
国务院的通令规定:
一、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对目前分布在油田上的以及其他地区的小土炼油炉,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由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深入现场,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关闭,停止生产。
二、严格实行油田落地油的统一管理,提高原油商品率。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动用和处理落地原油。对于强占、哄抢、倒卖、贩运原油和落地油者要依法处理。
三、今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准再搞土法炼油,不准加工和制造土炼油设备;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准再批准建设小炼油厂,都不准再扩大现有小炼油厂的规模。
四、目前正在建设一次加工能力(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小炼油厂,应立即停止建设。
五、认真整顿现有的炼油厂,严格控制、适当压缩现有小炼油厂的原油加工量。小炼油厂加工所需的原油和生产的产品,都要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财政收入要按规定上交。小炼油厂在不增加原油加工量的前提下,要逐步完善加工工艺,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要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能耗,减少加工损失,同时注意搞好环境保护,消除三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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