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阅读
  • 0回复

“从重从快”不是“法外之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04
第5版()
专栏:

“从重从快”不是“法外之法”
晓 文
实践证明,在一定时期内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极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办的方针,是完全必要的。但有的同志认为,同罪犯作斗争已经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再提从重从快,就是“法外之法”了。这种把从重从快的方针同实施“两法”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我们执行从重从快方针,是以依法办事为前提的。党中央提出这个方针的时候,就明确地加了一个条件,即从重从快必须“依法”。依法从重从快,怎么能叫“法外之法”呢?在实践中,政法机关也是依法从重从快,而不是抛开法律去从重从快的。所谓从重,实际执行是:第一,只是对极少数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从重,而不是对所有犯罪案件都从重;第二,就是这些属于从重打击的案件,也不是所有的都从重,只是对其中的现行案件从重;第三,就是从重打击的现行案件,也要看罪犯罪恶、危害的大小、情节的轻重以及其他条件,法律规定该从轻、减轻的,还是从轻、减轻判处,只是对法定必须从重的,才予以从重惩处;第四,必须从重判处的,也只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从重,而不是离开法律去从重。所谓从快,实际执行也是:第一,只是对需要从重打击的现行案件从快,而不是所有案件都一律从快;第二,是在按照法律程序、制度办案的条件下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从快,而不是不顾质量、不顾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从快;第三,是在法定期限之内从快,而不是突破法定时限,盲目从快,越快越好。实践证明,从重从快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而没有离开或突破现行法律,这怎么能叫“法外之法”呢?个别地方,个别同志,可能在承办个别案件中违反法律,但这是执行中的问题,即使没有从重从快的方针,也是可能发生的。
刑法规定的普通刑事犯罪及对罪犯的处罚共88条,而对罪犯的最重刑规定为死刑的只有6条,主要就是针对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罪犯的。可见,从重从快方针要求从重打击的罪犯,也正是刑法立法要求从重惩处的罪犯。有的同志说,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办案的最长时间,那末在这个时间之内办完就合法了;法律规定罪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区别快慢对待就没有必要了。这种认识,也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的。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制度方面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而刑法是把危害大的罪犯作为打击重点的。所以,要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就不能对一切罪犯“一视同仁”,必须区别对待,对社会危害大的罪犯要从快惩办。可见从重从快的方针不是“法外之法”,它是以依法办事为前提的;中央所以提出从重从快的方针,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