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阅读
  • 0回复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一些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08
第2版()
专栏:答读者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一些问题
家庭财产保险具有千家万户帮一家的社会互助性质,是社会福利事业的补充。保险公司把各家各户缴纳的少量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起一笔社会保险基金,以便在被保险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凡我国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衣服、家具、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工具、农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个体劳动者、小商小贩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料、商品等,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对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金银、珠宝、首饰、古玩、书画、货币、邮票、票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都不予承保。
保险财产如遇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地震、海啸、崖崩,天空飞行物体或陨石坠落,或因暴风雨使房屋倒塌等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参加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的,一旦遭盗窃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干部、职工、社员和城镇居民需要参加保险时,向当地保险公司或代理处索取投保单,把需要保险的财产、金额等逐项填写清楚,在投保人手续完备并一次交清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就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集体投保时,由工厂企业统一办理,手续从简。
家庭财产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再办手续。保险费按其投保财产金额的1‰至3‰计算。北京地区按1.5‰计算,即保1,000元财产,每年交保险费1.5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