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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行派养派购 保证完成国家任务 安徽省决定大力发展养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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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07
第2版()
专栏:

坚持实行派养派购 保证完成国家任务
安徽省决定大力发展养猪
本报讯 安徽省人民政府最近针对本省生猪生产下降问题(与前年同期相比,去年到10月底生猪存栏数下降8.3%,收购数下降29.2%),作出了关于大力发展生猪生产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把发展养猪列入议事日程,确定负责人分管,尽快抓出成效。
决定指出,要坚持对生猪实行派购。从1982年起,全省每年派购生猪400万头,作为基数,三年不变。生产队在同社员签订粮、油、棉等合同的同时,要把生猪饲养派购任务连同家禽、鲜蛋的派购任务,一并落实到户,签订合同,保证完成。肥猪派养派购任务落实到户后,按每头猪一分到一分半,最多不超过二分的标准划给饲料地,其粮食征购任务由生产队分配给其他耕地承包。如不划给饲料地,则社员每卖一头猪给国家,即由生产队提留中支出80斤粮给卖猪户。奖售饲料粮、布票和返还肉、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对超额完成派购任务的生产队和专业养猪户,采取以紧俏工业品奖售的办法鼓励交售。各地食品部门在收购生猪时,不准压级压价,也不准提级提价。
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把公、母猪发展起来,保证仔猪猪源,同时认真抓好饲料生产、加强防疫工作,抓好繁育良种,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等环节。
生猪属二类物资,应由国营食品部门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养猪户在完成国家生猪交售任务后,其多余的肥猪可以由食品站发给准宰证。如愿出售,可由食品站代宰代卖,也可由社员自宰自售。对个体屠商要进行整顿,重新登记发证,在自愿原则下,由公社组织合作小组,按指定范围和地点经营,按章纳税,其出售价最高不得超过国家销售价的20%,不准抢购生猪,严禁哄抬猪价。凡不服从市场管理,违反国家规定者,必须严肃处理。
各级领导和农牧业部门,要把养猪生产作为发展多种经营的骨干项目来抓。要教育党员和干部带头养公猪、母猪,带头执行政策,向国家交售肥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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