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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施《律师暂行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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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11
第3版()
专栏:

认真实施《律师暂行条例》
本报评论员
五届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见本报1980年8月27日第四版),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推行是一个新的促进。
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经过两年多的恢复、建立,律师队伍从无到有,全国已有律师工作者5,500多人,律师业务有了初步开展。各地律师忠于职守,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但是,也有不少人对律师制度缺乏认识,以为律师是专门帮被告人辩护,甚至把我国律师当成资本主义国家律师那种“自由职业者”而另眼相看。要通过不断宣传以消除这种误解,使人们都能正确理解律师的作用,都来关心和支持律师的工作。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他们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性质和社会地位,表明了他们的职责的严肃性。他们实际是在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维护国家法制的一支重要力量。有些群众称我国律师为“护法使者”,是有道理的。例如,律师出庭辩护,就是通过庭审中的互相制约,对准确认定案情和恰当适用法律起促进作用,协助法院正确办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准确地惩罚犯罪。这在实质上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按《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业务除参加刑事诉讼外,还有四大项业务。通过这些业务,律师可以广泛为社会服务。例如,为民事、经济等纠纷案件担任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就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各地许多事实还表明,由于律师有法律知识,为人们所信赖,他们在业务活动中,依法疏导思想,当事人容易接受,因而能劝止无理诉讼和促成应当的和解,起息讼解纷、防止矛盾激化的作用。
实施《律师暂行条例》,必须继续扩大律师队伍。我国现有律师远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由于林彪、“四人帮”取消法律院系,我国现有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很少,在相当时期内,不能只靠选用法律专业人员,还要挑选有实际经验的政法干部和其他合适人员,来做律师工作,并吸收其它部门的合格人员担任兼职律师,作为补充力量。要按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经过严格考核,合格的即授予律师资格,批准当律师;暂不合格的,安排在律师机构实习。要加强专业轮训,不断提高律师工作者的业务水平。除中央和各地举办律师训练班外,法律院系培养一般法律人才,还要重视培养能办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律师人才,以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
我国律师工作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律师工作者要在党的领导下,振奋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暂行条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做好工作,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四化事业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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