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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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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11
第5版()
专栏:

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吴大英 刘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它们为数众多,拥有很大数量的代表,并且越是基层的人民代表大会越是接近群众,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其次,我们国家的各项工作都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充分反映各阶层人民的意见和利益。再次,我们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才能因地制宜,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的贯彻。因此,改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很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当然要注意到代表的广泛性,要照顾到各阶层各地区,但人数不宜过多。我国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代表人数过多,不仅不易召开会议,而且开支巨大。从目前的情况看,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在1,000人以上,这个数字大大地高于外国议会的议员名额。如美国参议员为100人,众议员为435人,合计为535人。西德联邦议院有议员496人,参议院有议员41人,合计为537人。日本众议员为511人,参议员为252人,合计为763人。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显然过多。目前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年老体弱、视听不便的为数不少,还有相当数量的代表兼职过多。因此,会议期间缺席人数较多,有的代表虽然出席会议,但实际上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有必要考虑减少代表的人数,并在选举中把年富力强的各方面人士选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选更为重要。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绝大多数是兼职的,他们各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往往难以顾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为此,可以考虑多设置专职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委员,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一般都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委员会。有的地方还设立了民族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科教文委员会等常设委员会,并在常务委员会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委员会的人选,有的是由代表担任,有的是由常务委员会聘请非代表的有关人士担任。办事机构的名称和编制,各地也不尽一致。为了加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可以考虑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设立哪些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并规定一定的编制。目前存在的另一问题是,由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较晚,不仅编制名额较少,而且不易调配合适的工作人员。这一问题应该引起各地重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两年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了选举实施细则、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制订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与同级政府有权发布的决议、命令有什么区别,应该如何划分其职权范围,这是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否则,在工作中既可能互相重复,互相矛盾,又可能互相推诿,给工作造成损失。另外,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外,其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没有这项职权。但是,现在有些省辖市或县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制订和颁布了一些带法规性的文件,或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出了决议,这些文件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等。以上这些文件如果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当然可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十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但是,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并不存在领导关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文件,不一定都向上报告,因此,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监督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我们认为,是目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经国务院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目前的情况是,各级人民政府机构庞杂,除了厅、局、科、委之外,还设立许多办公室和其他机构,这些机构的负责人是否都需要经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尚不明确。同时,每次会议任免人员很多,而代表和人大常委委员对所任免的人员又缺少了解,任免往往流于形式。有时因任免手续复杂,讨论任免事项时,被任命的人已经调走或死亡。因此,需要改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工作。
现在,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委员深入基层视察工作,有些地方的政府还规定政府负责人定期会见人民代表。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对于改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由于不少人民代表及人大常委委员年龄过高、体力过弱、兼职过多,参加视察有一定的困难,有的只能就地视察,不能去外地视察。这一问题如能解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就能更加活跃起来。
加强党的领导,是搞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关键。实行党政分工,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的作用。党中央为我们整个国家机关的活动规定了正确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具体道路和方法。地方各级党委应该根据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建议,交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和决定,并经过国家机关中党员的工作,保证其实现。地方各级党委应该挑选和提拔对人民忠诚而又年富力强的干部(包括党和非党干部),输送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中去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现。同时,地方各级党委还要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关中的党员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并监督他们遵守党纪和国法。认为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互相矛盾,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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