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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和他的《督抚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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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12
第5版()
专栏:历史知识

海瑞和他的《督抚条约》
隋喜文
1569年,海瑞巡抚应天十府,上任不久,把他在淳安、兴国当县令时所订的条约,稍加润色加工,制订了《督抚条约》三十五条,接着又订了《续行条约册式》九条,作为前者的补充。这个条约的制订与实施,集中地体现了海瑞居官清廉的品质。
《督抚条约》,是海瑞给自己和下属官吏规定的法规,其主要内容有:一是禁止属官在接待自己时讲排场、摆阔气,如规定自己到各府、州、县,“官吏不许出郭迎送”,“各属官俱用本等服色见”,“本院到处不用鼓乐”,“所在县驿俱不许铺毡结彩”。二是反对侈靡,如规定自己到各州县,只在原有公所居住,公所“不许改修”,包括公所中的摆设、砚池、桌帏等物,也止用原物,“不新制”;还规定“各官参见手本用价廉草纸,前后不著壳”,不许用高价纸,自己到各地吃饭,物价贵的地方每餐用银不准超过三钱,物价贱的地方只能用二钱(包括柴、烛费)。三是反对贪污及化公为私,规定“侵欺仓库,律有明条”,不是“为公为民,决不支用”,不准用公物“充人情”、请客送礼,规定只能公事用公银,办私事,要用自己的俸金去办,如果“不分公私,混行支用”,就要以贪赃论。四是反对行贿受贿,规定不许给官署及长官送礼行贿。为了防止书吏收取贿赂,要求巡捕官对书吏进行搜身检查,如果行贿的是官,要加重处罚。五是用经济办法惩处渎职的属官,如规定官军不能按时领到月粮,府州县官也不能支取米、银,或者把府州县官的米、银扣发给官军。
《督抚条约》颁行后,对官吏的贪赃侵渔起过一定的抑制作用。据当时人黄秉石讲:“令下无敢不行者。一时传诵。民情若出汤火。”梁云龙说:“令既布,严乎烈日秋霜,风物顿易”,有贪赃罪行的纷纷弃官远逃他省,“权豪势官,敛迹屏息”。据说有个平时不检点的显贵,曾把门第涂上赤色以示阔气,一听说海瑞将至,吓的一夜之间把门第改涂成黑色。显然,《督抚条约》对摧折贪吏豪右,安定人民的生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俗话说,己不正焉能正人。《督抚条约》首先用来限制条约的制订者——海瑞自己,这是条约得以贯彻执行的关键。海瑞认为,“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他从正己开始,把自己置于条约的约束之下,与属官共同遵守。如条约里规定不许“侵欺仓库”,海瑞在这一条里同时规定,自己不是为公为民,也“决不支用”,如果自己妄行取用,是属于“法司官自犯法也,州县鸣鼓攻之。律有明条,本院不能自赦”。即自己违犯了条约,允许下面揭露惩处。正如当时人评论的,“其约先自身始”,禁绝馈送,裁革奢侈,躬先节俭,以示百僚。这反映了海瑞在限制封建特权上的胆略和决心。
诚然,海瑞制定条约限制官吏,目的是为皇朝“立千百年基业”,但是在客观上对社会的发展有利。历史上,诸葛亮在失街亭之后“自贬三等”,得到了后人的称颂。但是,象海瑞这样专门对自己和下属官吏规定详细的限制办法,则是罕见的。海瑞在订立条约时声言要效法“诸葛孔明以严治蜀”,实际在限制官吏、正身律己上,他比诸葛亮是略胜一筹的。
振风肃纪,关键是限制官吏。海瑞论《督抚条约》时说:“化民易俗,知府为之,功在一府;知县为之,功在一县”,尤其是县令,“称官则一邑之人春温,不称官则一邑之人秋杀”。所谓“欲安百姓先守令”,而要正守令,就要正司道、抚按、阁部诸大臣,最终“归本于君身”。要皇帝老子也限制自己,这只能是海瑞的政治空想。即便是对官吏规定一些限制,在封建社会里也很难做到。事实上由于《督抚条约》危及了官吏、大臣们的切身利益,因此海瑞接连遭致弹劾、攻击,他只作了七个月的巡抚便被赶下了台,《督抚条约》也成了一纸空文,以致海瑞气愤地说:“这等世界,做得成甚事业!”
海瑞用条约限制督抚及官吏的尝试失败了,但是它留给后人以宝贵的启示,即:要振风肃纪,一是要领导者以身作则,一是要有个法规。海瑞在论述二者之间的关系时说:“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可易也。然躬行矣,而法度不继,即躬行无济也。”用今天的话来说,除了领导干部对自己的思想和生活作风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外,还要有个切实可行的法规,建立必要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便于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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