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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拖拉机可以进行营业性运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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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13
第4版()
专栏:

经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拖拉机可以进行营业性运输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农业机械部、交通部最近就拖拉机运输作业问题联合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中共中央《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对“禁止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的规定,解释不同,不少地方发生拖拉机从事正常的农业运输也被禁止的情况,有的地方甚至规定不准拖拉机上公路,以致造成有些急需的农业生产资料运不进去,农副土特产品运不出来,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通知说,从有利于节约能源,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出发,有必要重申和明确以下两点:
一、社队农民用拖拉机、挂桨机船从事田间运输和为本社队运输生产、生活资料,以及为本社队运输向国家交售、运往集市销售的农副产品,均应视为正常的农业运输,不应限制。
二、原则上拖拉机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于季节性或其他特殊需要,经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允许拖拉机进行营业性运输。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油料按牌价供应,并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税费。
各省、市、自治区可按照上述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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