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阅读
  • 0回复

搞非法经营必须受到处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16
第5版()
专栏:

搞非法经营必须受到处罚
编者按:国务院规定:“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按政府规定罚款或没收其财物外,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湖南邵东县界岭公社企业办公室抬价抢购、转手倒卖黄花菜,牟取非法利润,其错误事实明显,情节相当严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严肃处理,十分必要。但是,涟源行署和邵东县委的个别领导同志百般为违法者开脱,对这一问题迟迟不作处理。建议有关领导部门过问此事,迅速作出正确处理,以维护法纪,打击歪风邪气。
湖南邵东县界岭公社企业办公室,在1980年8月贴出“公告”,挂起牌子,派出人马,大量抢购黄花菜。
当时,国家收购黄花菜的牌价,每担甲级为105.50元,乙级为99.50元,丙级为93.50元,等外级为79.50元;而他们却分别抬价为190元、180元、170元一担。“公告”贴出后,廉桥区供销社收不到黄花菜,便一面向区、县有关部门反映,一面由负责同志出面制止。界岭公社不仅置若罔闻,还发动大队领导人上阵抢购。然后,成批转手卖给衡阳、邵阳、黔阳、湘潭等地,销售价竟抬高到210—223元一担。
1981年元月,邵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价、商业部门对界岭公社企业办公室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反复核实,这个办公室共抬价抢购、转手倒卖黄花菜87,851斤,非法牟利约2.14万元。3月份,县工商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的一部分,计6,893元。通知书下达后,界岭公社拒不交款。4月,县工商局又发了催交罚款书,该社仍不予理睬。一直拖到7月,县人民政府对此案又进行了一番讨论,竟提出一个所谓“三宽三严”的原则,即:国务院文件前搞的从宽,以后搞的从严;倒卖农副产品从宽,倒卖工业品从严;单位搞的从宽,个人搞的从严。据此,决定没收的非法收入由原来的6,893元减为3,500元。界岭公社还是不执行,公社主要负责人甚至公开说:“就是开除我的党籍,我也不交。”
由于界岭公社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严肃处理,在邵东县产生了不良后果。一是严重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职权。在过去一年,类似案件曾先后发生8起。如流光岭区有5起案件,对县工商局下达的处理决定书,不予理睬。一位负责人还公开对投机违法的单位说:“你们照界岭公社的样办。”二是助长了某些单位继续违法乱纪,坑国家,骗集体,挖社会主义墙脚。从1981年元月至9月,邵东县的国营和集体单位作案、牟利千元以上的共18起。三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在群众中造成极不好的影响。群众说:“政府软弱无力,工商局只管得住穿草鞋的,对有权有势的却无可奈何。”工商局的一些基层干部不愿办单位的案件,认为“反正处理不了他们,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也无济于事”。
邵东县界岭公社这起案件为何这样难处理?说到底,阻力还是来自某些领导人。本来县人民政府已经批准了工商局的处理意见,可是,涟源地区行署一位领导却说:“集体怎么会搞投机倒把?你们县里再研究研究。”县里再次讨论这起案件时,县委一位领导提出:“如果是个人搞的,就要处理;是集体搞的,处理就要考虑。”当县里再次复议,决定将罚款减少为3,500元时,廉桥区一位领导又私下向公社负责人许愿:“只交1,500元算了。”
我们不明白,邵东县和涟源地区的一些领导人,为什么对违反党和国家的现行经济政策,背离社会主义道路,搞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但不给予严肃处理,反而千方百计地袒护、说情和开脱?这么搞,国务院的文件还要不要执行?我们的党风何时才能端正?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刘升平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