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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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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19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二)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有人认为,凡是民事被告人都是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因为原告人提起诉讼,只是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假定”。原告人是否有这种民事权益,他的民事权益是否真的受到侵犯,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调查、审理,作出正式裁决,才能最后确定。按照法律规定,除了公民可以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是:(1)原告人有起诉权,在起诉后有权撤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2)被告人有权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原告被告双方均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资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的前提下,自行和解;有权在一审判决宣告后十天内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申请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是:(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阻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必须出庭应诉。原告人经合法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以撤诉处理,将案件注销;被告反诉的,缺席判决。被告人经合法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拘传或作缺席判决。(3)对案件事实应如实陈述,不准伪造证据。(4)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周道鸾 洪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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