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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诉讼代理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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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21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

我国的诉讼代理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但是,有的当事人或者与该案有关系的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生理有缺陷的人,不能亲自出庭参与诉讼;有的当事人由于年纪太大、患病、在国外或者出差在外地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诉讼;还有的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律,需要有人从法律上给他以帮助;等等。这就产生了需要有人代理他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所谓民事诉讼代理,就是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内进行诉讼活动。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两个界限。一是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界限。刑事诉讼辩护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辩护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是以被告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也不为被告人的意志所左右,只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而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他在被代理人授予的权限内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被代理人都应承担法律后果。因此,不能把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混淆起来。
二是民事代理与民事诉讼代理的界限。民事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的权限内进行非诉讼(即不是打官司)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他人发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使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周道鸾 洪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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