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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单户或联户可以买农机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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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28
第2版()
专栏:答农村读者

农民单户或联户可以买农机吗?
我县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精神中,由于县工商局与我们对文件理解不同,在执行中发生矛盾,主要是:社员单户或联户是否可以购买拖拉机从事农副业生产?(不搞贩运活动和投机倒把,只是农忙时进行农田作业,农闲时搞砖、砂、石运输,收取规定的运费。)县工商局认为:只要是单户或联户购买拖拉机,就一律予以扣车、罚款。我们认为,这样做不符合中央有关政策规定。
我县工商局对农民联户或单户购买农机采取了制裁措施。如东新公社太平大队社员邓国明于1980年10月25日在县农机公司买了一台东—20拖拉机,除搞农田作业外,就为县医院和服装厂等单位运砖、砂、石,共收入3,478元。养路、管理、油料和修车等费用支出2,092元,下余的1,385元被县工商局于1981年9月5日全部没收。县工商局还私自无偿使用扣下的车辆。这就使很多要买拖拉机的人不敢去买,打击了群众购买农机的积极性。
湖北省大悟县农机局大悟县农机局:
1981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下达后,不少地方曾对“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一语理解不同,有的曾误解为不准私人购买拖拉机,因而纷纷来信询问。为此,我们曾将云南省农机局的来信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予以答复。该总局市场管理局的答复是:国务院(198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原意是不允许个人利用机动车、船“从事贩运”,并不是规定不准农民单户或联户购买拖拉机。(此答复已刊登在1981年3月26日《农机商情》报第36期和《农业机械》杂志1981年第5期上。)
我们认为,农民联户或个人购买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和为农民生活服务,是与农村调整生产关系和农业结构,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和发展多种经营相适应的;是农民自主选择使用最佳经济效果的生产工具的结果,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符合现阶段党关于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政策,应该允许和支持。任意没收农民购买的农机是不对的。对此类事件可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农机部调查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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