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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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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1-29
第5版()
专栏:

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石太有
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在关于搞好综合治理、整顿社会治安的指示中,多次强调一定要“健全基层组织,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它的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要恢复和加强基层工作、基础工作。”
在十年内乱中,人民调解工作曾被当作“阶级调和”路线、“阶级斗争熄灭论”的产物受到批判,调解组织遭到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人民调解组织才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农村、城镇、厂矿企业以及其他各类民事调解组织共81万多个,调解人员575万余人。人民调解组织对于帮助人民息讼解纷,教育人民遵纪守法,预防犯罪,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增强人民内部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当前综合治理、整顿社会治安中,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人们热情地称颂人民调解组织是“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
刘少奇同志在1959年说过,搞好政法工作,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基层调解委员会,第二道防线是人民法庭行政处理,第三道防线是运用法律武器。调解委员会扎根在群众之中,最了解情况。通过调解,可以及时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据部分省、市、自治区统计,人民调解组织1980年共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612万余件,大致相当于同期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10.8倍。北京市顺义县调解组织1981年1至11月份解决民事纠纷5,700余件,相当于该县法院同期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18.2倍。大量纠纷由于及时调解解决在基层,不仅大大减少了法院的收案量和审判工作的压力,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而且预防了矛盾激化,及时防止了一些凶杀、爆炸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有的人认为,民事纠纷是婆婆妈妈的小事,不解自息,调解不调解都可以。这种认识是缺乏事实根据的。据北京市一些地方的统计,在当前的凶杀等恶性案件中,由于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而酿成大祸的,占50%以上。河北省1980年依法判处死刑的罪犯中,因婚姻、家庭、邻里之争使纠纷激化而犯罪的,占74%。事实充分证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它决不是什么“家务小事”,而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事。搞好了,就会减少犯罪,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安定团结;弄不好,“小事”往往就会转化为大事,以致酿成凶杀、爆炸等人命关天的大祸。
民事纠纷比较麻烦复杂,过去很多基层单位不愿意管,相互推诿,当事人只好找书记、厂长或单位领导人解决,既影响这些单位的领导人集中精力抓全局性的工作,也影响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建立调解组织以后,情况就不同了,除了少数重大纠纷必须由领导出面解决外,日常纠纷一般由调委会作了处理。许多调解组织还配合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在群众中积极开展订立“安定团结公约”、“五好家庭”、“和睦小组”等活动,促进了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和齐心生产。许多调解组织,还配合有关部门,对管界内犯有错误的青少年进行帮教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都是不脱产的群众,整天生活在群众之中,耳目灵通,对群众中发生的事情清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得比较准确。调解的过程也是教育过程,在这种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加容易为群众所接受,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就地调解纠纷,方便群众,减少诉讼,减轻了一些群众为了诉讼而往返跋涉所造成的经济负担。
万里同志最近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要“将它发展起来,健全起来,把这件事情在全国办好。要在生产大队、街道居委会、厂矿普遍发展起来。”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是不平衡的。目前尚有一部分地区和单位未建立调解组织,有的虽然建立了组织,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第一,需要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尽快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第二,坚持调解与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调解是解决已经发生了的问题,预防是解决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问题。这是调解工作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正如有的调委会同志说的:“药再好不如不得病,纠纷解决得再好,不如不发生。”抓预防为主,这是一项根本措施,是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在调解纠纷的同时,一定要十分重视“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犯罪当作调解组织的最主要任务来看待,以便更好地发挥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第三,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水平。司法助理员是代表基层政权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具体领导与管理的,要按规定编制抓紧配备,使其发挥作用。同时,可以通过举办训练班、经常性的业务学习等办法,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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