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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规定 计算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标准 保证新区老区农业税征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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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17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规定
计算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标准
保证新区老区农业税征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新华社十六日讯】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拟定的《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业经呈奉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制定这个文件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土地面积和常年应产量的计算标准,以便保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正确执行。文件中说明:此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新解放区,同样也适用于老区。这个文件内容如下:
一、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基本单位,每市亩为六十方市丈(每市丈为十市尺,每市尺等于三分之一公尺),但在市亩尚未通行地区,区村登记得暂以当地习惯亩或“垧”为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折合市亩,列表具报,并详加说明。
二、土地产量以常年应产量为标准。常年应产量是指:各种土地根据其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条件及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
1、土地自然条件是指:土质、水利、地势(高、洼、平坦)、气候(温度、雨量)、风向、阳光等。
2、土地经营条件是指:当地一般农户对土地所施劳力、畜力、肥料及耕作技术等。同等的土地,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其收获量超过同等土地的常年应产量者,其增加部分不多计;因怠于耕作,收获量不及同等土地的常年应产量者,其减产部分亦不少计。
3、种植习惯是指:在当地自然条件与一般经营条件下,一般农户种植的次数和种植的作物。一年收一季、一年收二季或一年收三季的,均按一年全部应产量计算;二年收三季、三年收四季或三年收五季的,均按每年平均应产量计算(如二年收三季者,即以二除三季总产量,其余类推)。各季作物的秸、秆、禾草均不计入收获之内。
三、种植各种经济作物(如棉花、麻、花生、烟叶等)的土地,应按相同的土地种植一般谷物的常年应产量的标准订定之。
四、常年应产量应折合主粮计算。主粮是指:当地种植最多的谷物(如华北的粟谷、东北的高粱、江南的稻谷、西北的小麦等)各种作物与主粮折合比例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定之。
五、主粮以市斤为基本计算单位(每市斤为二分之一公斤,即五百格兰姆,合库平制秤十三两五),以市斗为辅助单位(市斗即公斗,为一万立方厘米)。市斤与市斗尚未通行地区,区、村得暂按当地通行单位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折合具报,并加注明。
六、各大行政区或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据本规定,参照当地情况,拟订具体的规定,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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