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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国库券条例(1982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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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02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国库券条例
(1982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确定发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6月30日结束,个人交款9月30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4%;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8%。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7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1,000元六种。
第六条 国库券的还本付息,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5年作5次偿还。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办理。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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