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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宝兴煤矿瓦斯爆炸事件 失职人员受到国家法律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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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17
第1版()
专栏:

  下花园宝兴煤矿瓦斯爆炸事件
失职人员受到国家法律处分
【本报讯】察哈尔省下花园宝兴煤矿瓦斯爆炸事件,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办法,经政务院批准后,已予失职人员以处分。下花园宝兴煤矿公(私合营)二坑坑下四组掘进区第九通风口,于六月三日十时二十分发生瓦斯爆炸事件,死伤工人十一名(死五人,伤六人)。事件发生后,察哈尔省府即派工业厅、劳动局三名干部前往检查,并协助该矿办理善后事宜。死者家属已予抚恤,伤者经过治疗,已大部痊愈。宣化市府、公安局及矿区当地政府等机关事后曾派员组成事故检查组,深入坑下进行检查,判明此次事件为可以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责任事故。
该矿二坑,向以自然通风为主,另以四马力通风机两台辅助通风,然仅能供给局部风量。秋冬两季通风较好。入夏以来,气候变化,加之坑道破碎及十道巷以上火区的影响,通风减弱,沼气因之存积。出事四天前,在风巷放炮时,曾发现蓝火花,虽已开始戒备,先后停止掘进和放炮,并对风道曾加以整理,但风量并未增加。该矿领导上对瓦斯爆炸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存在严重的麻痹和希图侥幸心理,在技术上亦未积极设法改善通风条件和设备。事后在死者四人身上,均发现带有纸烟、烟袋等物。组长刘银(轻伤)亦带有纸烟两支。由此说明该矿虽曾发布过禁烟禁火的布告,规定过罚则,但因为对禁烟禁火认识不足,以为实行坑口检查制度就是对工人的不相信和侮辱,执行制度粗心大意,没有较具体的组织和检查。以致风量未能增加,烟火未能禁绝,终因工人在风道内瓦斯堆积处吸烟引起爆炸,这是值得今后警惕的。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根据察哈尔省人民政府报告,拟定处理办法,已经政务院批准,饬令察省执行:经理高树栋,在解放以来,对该矿经营上虽有许多改进,工作态度尚好,但对保安工作存在着严重的侥幸麻痹心理,未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改善通风,严禁烟火,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矿师王子美,对该矿贡献很大,此次事故前又受经理指示,参加清点普查工作;但既未离开该矿,且明知夏季通风不足,却未注意研究,及时改善,有失技术指导责任,记小过一次。坑长李德厚,平时不注意检查,知道爆炸征象情况后,既未及时作有效措施,亦未向经理、矿师报告,只作口头嘱咐,表现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应负直接的重大责任,予以撤职处分并送司法机关法办。煤师柳明昌、保安员王巨,负保安生产责任,发现沼气浓厚,未加警惕,也没做报告,表现无组织无纪律不重视安全生产,各记大过两次。组长刘银,不但未阻止他人带烟,且自带纸烟,破坏禁带烟火纪律,有背职责,应予开除。
(王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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