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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育率问题学术讨论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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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02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农村生育率问题学术讨论会
中国人口学会在杭州召开了农村生育率问题学术讨论会。
(一)农村妇女生育率的历史和现况。会上提供的调查材料说明,建国三十多年来,特别是从七十年代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以来,我国妇女的生育状况有了显著变化。妇女初婚年龄普遍提高。1949年前,一般是18岁左右,也有更早的,六十年代提高到20岁以上,七十年代以后,平均初婚年龄为23岁左右,北方更高一些。初育年龄也普遍提高。解放前总是当年结婚,第二年就生孩子,解放后,在五十年代,平均初育年龄是21岁多一点,七十年代后期提高到25岁。30岁以前是生育高峰期,35岁以后再生育的已经很少了。生育孩子数大大减少。解放前,每个妇女平均要生六个左右孩子,到五十年代,约生五个多一点,六十年代降到四个多,七十年代前期有的地方已降到2.2个。七十年代后期到今,平均每个妇女生育孩子数,全国各地区情况不同,有的省低些,有的省高些,总的又进一步降低。生育胎次间隔也延长了。解放前,妇女生育相当密,解放后,初胎到生第二胎一般经过三年,第二胎到第三胎间隔时期都在三年以上或更长些。这些事实说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二)推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对计划生育带来哪些影响?
有些同志认为,有利因素多于不利因素。理由是土地等生产资料相对固定到户,社员要集中精力搞生产,多生孩子会影响经济收入;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克服吃“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弊病,使多子女的社员占不到便宜;现有劳动力的充分使用,剩余劳动力增多,制约人们少生孩子;对劳动力质量要求提高,有利于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搞好计划生育。
许多同志则认为,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与搞好计划生育,从根本上讲,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在具体贯彻上也存在矛盾。不利于计划生育的因素主要有:家庭劳动力多少、强弱以及性别等与农民经济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从而影响计划生育;在农民经济收入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原来计划生育工作上的奖惩措施对非计划生育的制约力较小;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有的地方对老弱社员的照顾不够,集体福利事业有所削弱,养儿防老的思想在一部分社员中滋长;农村生育上原来的一套社会管理和社会监督等组织措施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
面对推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如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大家共同的认识是,继续切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的公开信的精神,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杜绝生育第三胎。 (徐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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