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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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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04
第2版()
专栏:

以法治林
本报评论员
198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之后,毁林情况有所制止,但在有些地方仍未根本解决问题。据有关部门反映,最近几个月,不少地方毁坏森林、哄抢国家林木的现象又有些露头。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些地方的领导机关软弱无力,没有坚决按照国家的法令严肃处理问题。有些同志老是强调什么“林业问题矛盾复杂”,“是个老大难问题”,等等,在矛盾面前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因而国家的森林继续被破坏,人民的财产继续遭受损失。
毁林问题真是一个无法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吗?今天本报刊登的广西邕宁县的报道,是个很好的回答。这个县乱砍滥伐国有森林的现象一度相当严重,并且持续时间长,牵涉面广,可以说情况相当复杂。这个县的领导机关采取积极的严肃的态度,以国家有关林业的法令为依据,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终于比较圆满地解决了矛盾,保护了国家财产。这就说明,毁林问题即使真是“老大难”,也不是不能解决的,关键在于领导机关要有邕宁县委那样积极的严肃的态度。
邕宁县在处理毁林事件时,向干部和群众深入宣传国家的《森林法》和有关法令,处理问题严格按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团结、教育了群众中的大多数,打击了极少数带头滥伐国有森林、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有些同志担心,实行以法治林会弄得矛盾激化,造成和群众关系紧张。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国家森林法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团结群众、打击歪风的有力武器。广大群众对“吃祖宗饭,造子孙孽”的毁林行为十分不满,迫切要求有关部门坚决以法治林,确保青山常在,为子孙后代造福。依法严肃处理毁林事件,保护国家森林,必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听任违法分子逍遥法外,继续破坏森林,这才真正脱离群众,遭到群众的反对。
一些地方的情况说明,带头破坏森林,哄抢国家林木的,总是极少数人。即使有些群众参与了这种违法活动,其中的多数也是由于少数违法分子的煽动而引起的。在具体处理时,对这两类人要加以严格区别。对少数带头哄抢情节严重者,必须绳之以法,对情节较轻者着重教育,但也要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追回他们的非法所得,这本身也是一种教育。不能借口“下不为例”,马虎迁就,使违法者得到实利,在客观上纵容乱砍滥伐行为。邕宁县的实践证明,广大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对国家的林业法令和政策是拥护的,只要讲明道理,严肃地按政策法令办事,看来复杂的问题,都不难获得妥善的解决。
我国农民具有爱护国家财产、遵守政府法令的好传统。目前有些地方出现乱伐国有林和集体林木的现象,从思想根源上说,主要是十年动乱遗留下来的某些思想影响还没有彻底消除。因此,在依法治林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教育,倡导爱国家、爱集体、爱护公共财产的良好道德风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把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在广大农村逐步建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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