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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恩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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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04
第8版()
专栏:

如此“恩义”
丹赤
现在,正有一种所谓“忘恩负义”的谬论,阻碍着人们起来同不正之风展开斗争。
我的一位朋友的女儿,因确有难以克服的实际困难,申请调动一下工作单位,上下都已说通,硬是被某公一人“卡”住半年整。无奈,这位朋友通过“人托人”,终于打通了“关节”,辗转送去上百元的“辛苦费”,这才“云消雾散”。事后,被在部队的儿子得知,非要起来揭发检举那个勒索者不可。其父母死死按住,并说什么:钱已花了,事已办了,人也交下了,如要检举揭发,岂不是把朋友们都“卖了出去”,咱们千万不能干这种“忘恩负义”的事儿。另有一例:哈尔滨市有个年轻的采购员,去年8月奉命到牡丹江市液化气站,联系拉头一年冬季已交款的两吨液化气。那个站液化车间的负责人,主管调配业务的李某,在家里一边听着“杜绝关系户”的广播,一边公开“要价”,让他弄来两辆自行车方可“通行”。此“交易”拍板之后,采购员为干这种“勾当”深感内疚,苦恼得“睡不着觉,吃不好饭”,甚至产生退职不干的想法,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于1981年9月21日,投书《黑龙江日报》,全盘揭露了李某的丑行。此案披露之后,众说不一。竟也有人边看报纸边骂街:“你小子讲‘原则’,当初何必去‘浇油’?送礼的是你,揭发的也是你,恩将仇报,真不仗义!”……
这两个例子里的“恩”、“义”也真糊涂、虚伪、荒唐得可以。就拿我那位朋友来说,其实是忍气吞声的受害者,对于勒索者有什么恩义可言。他的所谓的不能“忘恩负义”,只不过是为了钱虽花了,但“人也交下了”,今后还可以用他来谋得更大的私利。这样的“受害者”多半是想变为“受惠者”的。这种恩义说的虚妄、错误和有害是显然的。他的受害值得同情,他的舍本求利的打算是应谴责的。
那位采购员坚持原则,揭发检举,以负不义有何不可?知过能改善莫大焉嘛!何况他投书党报,揭露问题,以此自救兼而救人呢。如此“忘恩”,实属“有义”,那就是解剖了自己、揭露了一人,教育了大家,维护了党纪国法。倘若人人都能把对种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厌恶和愤慨,转化为公开的揭发、批评、斗争的自觉行动,何愁纠正不了不正之风!
对于起来检举揭发的同志,在一旁振振有辞的加以斥责,这种人并非“仗义”,实际上是在作帮凶。生活中偏偏有这么一种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对于这种人,是很值得着力抨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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