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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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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05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按照我国的诉讼代理制度,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别人进行诉讼的人,分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是根据法律规定受权产生的。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以及生理有缺陷的人,由于没有分辨是非和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他们的民事诉讼活动,法律规定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行使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代理一切诉讼行为。
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时,由于代理权是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以只须在起诉、应诉中说明自己的身分和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经法院审查无误,即可记录在案,不需要办理其他特别的代理手续。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不予代理时,人民法院有权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指定代理人,是由法院指定而代理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离婚案件的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他(她)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也无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能力,法院可以指定律师或其他适宜的人代为进行诉讼。
委托代理人,就是受人委托而代理诉讼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均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在我国,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
由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因此,代理他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委托书笼统写为“全权代理”的情况。这种写法是不符合代理原则的。因此,委托书对代理事项和权限应尽量写得明确、具体。还应当说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消失后的代理活动,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诉讼代理权变更和解除时,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一般民事案件,委托了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和代理人一起出庭诉讼,也可以由代理人独自出庭诉讼。但离婚案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能够表达意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本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或者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因为,对离与不离这种决定性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是无权表示的。 (周道鸾 洪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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