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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论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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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05
第6版()
专栏:专论

从国际法论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陈体强
今年1月11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决定向台湾当局出售武器,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对此发出强烈抗议。中国和美国公众对于美国政府这一行动对中美关系的严重影响,极为关切。世界各国也密切地注视这一事态的发展。
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侵犯了中国主权,干涉了中国内政,是违反国际法的,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问题的核心是台湾地位问题。中美两国1972年2月27日发表的上海联合公报中,美方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美国的这一立场经中美两国1979年1月1日联合公报再次确认。公报并进一步宣称:“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两个公报不容置疑地说明: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任何外国试图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当然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
不干涉他国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不得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是从主权原则引伸出来的。如果容许一国干涉他国内政,后一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将受到侵犯,甚至被取消。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一项久已存在的原则,它一再受到政府声明、国际条约和权威的国际法作者的确认。美国自己在上海公报中就曾庄严地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也得到所有会员国的接受。
这里不妨举几个美国文件材料,作为例证。
美国国务卿韦布斯特1842年1月29日在一封给美国外交人员的信中写道:国际法“要求严格实施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原则”。同样,美国代理国务卿威尔斯1938年4月28日在给美国外交人员的一封信中写道:“……必须牢记:我们不容许外国人干预我国的内部事务,所以,用官方行动去试图决定或影响一个外国的内部问题,不论这种行动是如何地和平的、友好的或善意的,也是同样不许可的”。他指出,1933年美洲国家间订立的蒙得维的亚公约第8条即断然宣告:“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另一国家的内部或对外事务”。
美国最著名的国际法学者之一海德写道:“干涉”一词是指“一国违反另一国的意志而干预其内部或对外事务”。一国国内的“夺取政权的斗争本身在国际上不是非法的”。“这一情况并不因为干涉是根据一项保证条约而在法律上有所改变”。“外国干涉无论是怎样发生的,必然是用来反对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居民,因而是剥夺这一部分居民进行革命或镇压革命、或运用自身力量保持或取得对本国政府的控制的权利”。
一位当代的美国国际法学家、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亨金写道:“习惯国际法一般地禁止干涉。各国通过条约并在国际组织的各种宣言和决议中一致地和一再地接受了绝对禁止‘干涉’他国事务的禁令”。
从以上文件可以清楚地看出:(1)干涉最主要地包括反对一国人民为保持或取得对本国全部领土的政权所作的努力的行为;(2)干涉是违反国际法的;(3)保证条约的存在不能成为干涉的借口。
以上三点最恰当不过地适用于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中国政府和人民实现本国领土台湾和本国其余部分的统一是一项国内事项。美国不顾中国政府的一再抗议向台湾出售武器,目的是为了阻挠中国政府和人民的这种努力。美国有些人力图辩解说,美国这样做,是为了履行“对老朋友的义务”。这种借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即使美台之间订有“保证条约”,也不能作为干涉的借口。何况美国与台湾当局之间的所谓“共同防御条约”已经废止,美国连一个类似保证条约的借口也找不到了。
所谓《与台湾关系法》不能作为美国不履行国际义务的理由
美国还有人辩称,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是履行美国国会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依照该法,美国总统被授权向台湾当局供给武器。《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内法,它和美国在1972年和1979年两公报中承担的尊重中国领土主权、不干涉中国内政等一系列国际义务相冲突。应当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呢?国际法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非常明确的。1887年,美国国务卿贝亚德曾经写道:“只需说明这一点就够了:如果一个政府可以用它自己的国内法作为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后衡量标准,那么国际规则就将有名无实,对国家或个人都将不能提供任何保护。美国政府一贯地坚持并且承认,一国政府不能以遵守其本国法规为理由,来答复别人提出的要它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在1895—1898年古巴发生动乱之后美国与古巴之间发生的争端中,美国政府宣称:“一国政府不得以其本国国内法的规定(无论是宪法的还是制定法的规定)来作为对它提出的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的最后答复。这一原则在许多场合中得到了明白的确立。”
国际法庭的判例也一致支持在国际关系中国际义务高于国内立法的观点。例如,在1903年英国与委内瑞拉之间关于阿罗阿矿业公司的仲裁案中,仲裁员宣称:“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国内法必须服从国际法,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美国国务院的法律顾问们曾经用明晰的语言总结了美国的实践。例如哈克沃斯写道:“……如果一项立法(宪法或命令)中有些规定与国际法相矛盾,而且如果该国当局认为有必要执行它,国际法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说该法是国内法所以必须执行,这种辩护理由,就该国家的国际关系而言,是不能成立的”。同样,怀特曼写道:“在国际判例中,国际义务高于国内法的原则是一再得到确认的。”
国际义务约束的是国家,而不是它的任何特定部门或机构或它的政府的个别成员。一个国家不能以它自己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为理由,来作为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借口。这一点在各个国家和各国国际法学家看来,都是丝毫不容置疑的。
具体事项无国际协议可依者应按国际法基本原则解决
在美国,还可能有人提出:虽然美国负有不干涉中国内政的国际义务,但1972年和1979年两公报没有明文提及不得向台湾出售武器,那么美国是否对此负有义务?
的确,两次联合公报都没有明文提到出售武器问题。但是,美国已经接受了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无论作为习惯国际法还是作为1979年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这两个基本原则应作为中美两国之间所有未达成特殊协议的具体事项的根本准则。未由特殊协定规定的具体事项,只可能按照基本原则的总道理和总精神来解决。如果一个国家可以以国际法对于某一事项没有特殊规定为理由,而采取违反基本原则的具体行动,整个国际法和国际法律秩序的体系就会被彻底破坏。因此,美国既然承认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根据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它对台湾出售武器当然是对这些原则的违反。
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例,而恰巧美国是受害的一方。这就是,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欧洲一些国家曾试图插手南北双方之间的斗争,美国政府对此表示极大愤慨。美国当时的国务卿西华德在1864年7月30日写道:“外国在我国事务中进行调停的原则,无论以任何形式或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接受的。”
在战争中,美国宣布封锁南方港口,这就给了英国宣布中立的借口,从而英国就承认了南方邦联的“交战团体”地位。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还指控英国商人把武装船只卖给南方是违反中立。战争结束后,英美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著名的“阿拉巴马案”的仲裁。仲裁结果,英国被判赔偿巨款,作为其干涉行为的惩罚。在这一案件中,英国政府仅仅对没有阻止私人出售武装船只负有疏于“相当注意”的责任。这点和当前的情形有所不同。
目前,美国政府不是“疏于防范”,而是官方出面、主动地批准出售武器。现在,在中国政府和中国领土台湾之间并不存在着内战,相反,台湾海峡局势十分平静。中国政府为和平统一祖国进行了巨大的努力。因此,美国这样做所反对的不是台湾海峡两岸的武装冲突,而是反对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
美国现政府最好听取前国务卿西华德的如下劝告:“……这样似乎是严格符合国际法的明智原则的,即:国家在独立和主权方面是平等的,而每一个独立国家都有义务对所有其他国家做它自己合理地希望别的国家对自己做的那些事”。希望美国政府三思而后行,不要违背法理,而应努力通过和中国政府商谈以求得问题的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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