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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物价的通知 国家物价总局作出具体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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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06
第3版()
专栏: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物价的通知
国家物价总局作出具体规定
据新华社电 国家物价总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最近发出通知,对一些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得提高工农业商品零售价格,这里所说的“工农业商品”,既包括消费品,也包括化肥、农药、农业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凡擅自提高这些商品零售价格的,要坚决纠正过来。某些商品需要降低零售牌价的,必须按照物价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调整。
——为了切实稳住工农业品的零售价格,对有关产品的收购价、出厂价(不包括工业内部结算价格)、调拨价、供应价、批发价也要严格控制。
——议价商品的零售价格,已经突破了1980年12月7日议价水平的,应进行检查整顿。其中有条件降低的,必须降下来。
——实行平价定量供应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不得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标准,不得扩大议价销售比例、变相涨价,也不得擅自把平价商品转为议价销售,从中牟利。
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各项服务、修理等非商品收费标准,要进行检查整顿,加强管理。
——木材的价格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1981年下达的《关于制止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执行。
——国务院《通知》中说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不准变相提价,内容包括降低收购基数,提高议购比例,扩大议价幅度,自定超购加价或价外补贴,抬高物价,以及乱付费用等。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哪一级定的哪一级负责,哪个地区定的哪个地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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