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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委和水利部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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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06
第5版()
专栏:紧急呼吁

国家农委和水利部的答复
(一)
我们同意水利部《关于河南沁阳和山西晋城在丹河上建水电站纠纷问题的复信》。此信比较详细地说明了发生纠纷的经过和久悬不决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的意见。
国家农业委员会
1981年12月17日
(二)
河南沁阳和山西晋城在丹河上建水电站发生纠纷的问题,已拖了6年。情况是这样的:丹河上原有一座水轮泵站,是1969年山西晋城一个大队和河南沁阳一个生产队合建的,总容量180千瓦。1975年来,山西计划在原水轮泵站基础上利用6.5米水头扩建为800千瓦的电站;而河南计划在水轮泵站下游新建后寨水电站,装机3,200千瓦,建成发电,将淹没原水轮泵站。双方未协商一致,河南即开工建站,山西也打石备料。因此,发生矛盾。两省有关部门虽多次接触,但未能解决。
1976年10月,两省分别向原水电部反映后,部里两次派出工作组与两省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河南沁阳不顾山西的反对,继续建站,于1978年1月建成。因两省未达成协议,水电部未批准,电站一直没有发电。1979年8月,沁阳后寨水电站未经同意即下闸抬高水位,淹了合建的水轮泵站,造成山西群众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水电部急电河南提闸放水,河南迟迟未能放水,山西去人炸了拦河坝闸门和一段引水渠道,使两省矛盾更加激化。此后,两省又多次协商,仍无结果。
1979年10月和1980年10月,水利部负责同志又两次找两省农办和水利厅的负责同志协商。为了照顾双方利益和促进安定团结,并充分考虑山西6.5米水头资源的经济利益和弥补水轮泵站的经济损失,提出将河南建成的后寨水电站按山西、河南三七开分电,照顾山西的收费标准,以及工程管理和发供电由河南负责的意见。两省分头向省负责同志汇报后,取得了一致意见。经国家农委同意下达。1981年6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也曾下文催办,但由于基层同志思想不通,至今问题仍未解决。后寨水电站建成三年多没有发电。
我们认为,从现实出发,后寨水电站尽快发电,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一、山西、河南三七开分电,山西分到的电相当于装机960千瓦,比山西拟建的800千瓦电站还多160千瓦。后寨水电站已建成,输电线路已架好,用电较现成。如果扩建水轮泵站,不仅用电时间延后,而且山西还要投资约100万元,靠县、社群众筹资建站,也不是轻而易举的。
二、山西用电按两种电价,原水轮泵站供山西的那一部分电(160千瓦)每度收一分钱,其余部分每度收二分半,低于电网农电卖价六分,也低于小水电的发供电成本。山西可收到长期的实惠。
三、后寨水电站已建成,国家和河南群众投资已300多万元。建成,不发电,每年白白损失几百万度至上千万度电能。如果按照山西基层的意见办,后寨水电站则要废弃重建,浪费更大。
基于以上理由,两省领导又都取得了一致意见,而山西基层单位仍不执行上级的调停意见,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双方基层单位和有关同志,对此都应顾大局,向前看,抛弃前嫌,携起手来,互利互让,团结办电;不可感情用事,固执己见,使问题久悬不决,彼此都受损失。同时,建议山西省委迅速采取措施,说服基层尽快与河南具体协商签订协定书。为了解除山西方面的顾虑,应由法制部门监督,严格执行协议,保障双方利益。
水利部 1981年12月17日
编者按:国家农委和水利部对此事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现在的问题是要说服有关同志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坚决执行这些意见。为了国家和两省人民的利益,对那些拒不执行国家农委、水利部和河南、山西两省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决定,又屡教不改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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