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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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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08
第4版()
专栏:

哪些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最近,新华社记者就广大读者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走访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管理局负责人。
问:当前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意义何在?
答: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市场形成了“三多一少”(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条流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经济日趋活跃,购销两旺。但是由于某些工农业产品的发展还赶不上人民的需要,经济立法不健全,管理工作跟不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供求之间矛盾,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大搞非法经营。有些地方投机倒把活动相当猖獗,严重破坏了国家计划经济,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参与走私贩私活动,严重损坏了党的威信。因此,必须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绝不能让这种非法活动继续存在下去。经济要搞活,监督检查必须加强,这样才能保护正当经营,更好地贯彻执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使市场活而不乱,保证国民经济有秩序的向前发展。
问:哪些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答:投机倒把活动,一般是指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牟取暴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1981年1月7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中已有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一是投机倒卖。例如,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倒卖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从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倒卖;个人坐地转手批发倒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倒卖外货、外币、金银、珠宝、文物、贵重药材等。二是居间牟利。例如,黑市经纪;买空卖空;转手渔利;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等。三是降质抬价。例如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造成严重危害等。四是支持投机倒把活动,从中分成,牟取非法收入。当前投机倒把活动比较突出的是,倒卖紧俏工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倒卖外货、金银、外币、文物、贵重药材、买空卖空等。在已查获的大案中,参与投机倒把活动的机关、企业单位以及干部、职工占有相当的比重。他们打着“为国营”、“为集体”、“活跃经济”等招牌,里勾外联,破坏国家政策,破坏计划经济,危害极大。
问:应当怎样看待“二道贩子”?对他们应当采取什么政策?
答:“二道贩子”是指不是出卖自己生产的产品,而是买进商品转手卖出,从中获利的人。这种活动有国家允许的,有不允许的。我们应当打击“二道贩子”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他们当中有的人跑到产地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破坏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有的从国营商店或者集体零售商店把零售的商品,特别是紧俏商品套购出来,转手加价出卖,从中牟取高额利润,坑害群众。对这些违法活动,必须坚决取缔,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刑事处罚。但是,对“二道贩子”的正当贩运活动,应当给予保护。例如农村社员经过生产队同意,在不影响国家收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对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从事个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车驮)的贩运活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证个体商贩,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有证商贩按照国家规定,经营日用小商品等。这些正当的贩卖活动,对活跃市场,拾遗补缺,方便群众是有好处的,应该给予保护。
问: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答:首先,各级党和政府领导机关要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现在有些干部对搞活经济、放宽政策有片面理解。他们认为搞活经济就是“经济自由”;放宽政策,就是“各行其是”。他们对违反经济政策和国家法令的行为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甚至参与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因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必须对干部加强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干部提高认识,分清是非。
第二,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把专门机构的管理和依靠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集体和个体商贩要进行整顿,对投机违法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制裁。对国家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从严处理,决不能姑息养奸。
第三,国营和集体商店要端正经营作风,严格纪律,认真执行商品供应政策,不准为了单纯追求利润和多发奖金而随意大批销售国家计划收购和派购的商品;零售店不准“卖大号”,商店职工不准为投机倒把分子提供方便或内外勾结从中牟利。严重违反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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