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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利之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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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12
第8版()
专栏:读书随笔

要知“利之害”
南京军区某部 陈平华
明代有一位官员,因贪赃受贿,事发后跳井自杀。对此事,明太祖朱元璋有过一番议论,他说:“彼知利之利,而不知利之害,徒知爱利而不知爱身,人之愚孰有甚于此?”
世上一些贪赃受贿者,无不是受了“利之利”的诱惑,到头来还得食“利之害”的苦果。朱元璋发这番议论至今已有六百多年,那些只知“利之利”,而不知“利之害”者却不曾绝迹。某中药店的副经理,就是因为只看到港商的四喇叭收录机、电子计算机、大衣、外套等小利,而违反海关规定,协助港商非法套购国家名贵药材,最后被公安机关拘留,落得个可耻下场。某银行营业主任因为吃了人家一桌五十元钱的酒筵,竟然违反财经制度,为投机倒把分子开绿灯,后果当然也可想而知。
“利”何以为害?上述二例就是最好的回答。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是利用工作之便,或贪污公款,或接受贿赂,此种不义之财,一害人民、国家,二害自己。正象《伊索寓言》上说的那样,“有些人因为贪婪,想得更多的东西,却把现有的也失掉了”,有的甚至丢掉了性命。
有一句古语说得好,叫作“利欲熏心”。强烈的物质欲缚住了心,迷住了眼,只得随人翕张,不得自主,直到大害临头,方才醒悟。还有一种人则是自以为聪明,以为他所做的一切神不知,鬼不晓,到头来机关算尽,反送了前程。
“人类的一切努力的目的在于获得幸福”。这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说的一句话。这种努力,就是艰苦的劳动。靠自己的艰苦劳动获得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而靠投机取巧、靠贪赃受贿获得的所谓幸福只能是短暂的,而且是可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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