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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条件及其与原诉的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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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15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六)

反诉的条件及其与原诉的关系
“反诉”,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原起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相反的独立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反诉应当以原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原诉,也就没有反诉。因此,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原来起诉的原告人。(2)反诉应当在原来的诉讼起诉以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3)反诉必须与原来的诉讼有联系,即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诉讼理由,必须与原诉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以同一事实为根据。如原告请求被告按合同交货,被告反诉要求撤销合同;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财物,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清偿债务,等等。(4)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与原诉合并起来,共同审理,以达到抵销、并吞或者消除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如原告请求被告付给子女抚养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将子女交由自己抚养。(5)反诉只能向审理原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不能向别的法院提起。从诉讼上讲,反诉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辩驳,但反诉与辩驳不同,不能互相混淆。
反诉和原诉一样,是一件独立的诉讼请求。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原诉的被告人在反诉中具有原告人的资格,享有原告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反诉并不因为原诉撤回或终止审理而停止进行,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原诉的继续审理。但是,离婚案件中原告人撤诉,被告人坚持要离时,不属于反诉。这是因为,如果被告人离婚的意愿表示在原告人撤诉之前,就属于承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人的离婚意愿表示在原告人撤诉之后,也就不发生被告人反诉的问题了。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如果被告人确实坚持离婚,前一种情况可以说服原告人暂不撤诉,继续进行审理;后一种情况,应再立案处理。
反诉与原诉应当合并审理。所谓合并审理,就是把几个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有联系的诉讼,合并为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样做,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又可以避免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决。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由于未弄清反诉的性质和作用,而把不应作为反诉处理的作反诉处理了。如原告人起诉要求被告人付给子女抚养费,被告人在应诉中提出与原告人离婚。子女抚养和离婚产生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各自的诉讼目的互不相干,不能互为条件或抵销。因此,被告人的离婚之诉,对原告人的子女抚养之诉不构成反诉,不能合并审理;如果被告人坚持要求离婚,可另立离婚案审判。
(周道鸾 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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