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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坑害国家集体者应绳之以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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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17
第8版()
专栏:

对坑害国家集体者应绳之以法
我想反映一下发生在我区两个公社里同一性质的两件事:
一、东堤头公社帆线厂业务员郭连江,从1980年7月至1981年2月到吉林省等地给厂里买圆木檩,准备基建用。在这半年时间里,他先后与浑江市木材公司知青场、浑江市板石公社中心小学电器厂联系定购木材,厂里共汇款4万元。郭用于行贿款达4,000多元,其中中间人陶德曾、赵希军等人得利2,000多元。郭连江在买木材时完全相信了中间人,没有看货,结果运来的158立方米木材全是弯曲的杂木杆,致使帆线厂基建拖延4个月,给国家造成损失4.5万余元。
二、双上公社建新木器厂通过天津重型机器厂霍建平到黑龙江省尚志县苇河林业局买木材。去年8月,木器厂派人到苇河林业局通过中间人孙源、姜世波,定购200立方米木材的合同,预付款17,000元,并给孙、姜“酬金”4,000元,货到天津后再给霍2,000元。10月份发来一批木材,全是腐朽桦木板。木器厂感到上当了,立即派人赴苇河林业局交涉。这一次,木器厂共损失资金近3万元。
以上两件事都是上当受骗,总共损失7万多元,这给小小的社办厂造成的损失可不小啊!
据说,在东北办木材,不通过中间人是买不来的,而中间人不得到大笔“酬金”也是不干的。对这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事,对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尤其是国家干部),应绳之以法。
天津市北郊区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 李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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