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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近期对广告管理工作进行整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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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18
第4版()
专栏:

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近期对广告管理工作进行整顿
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 新中国第一个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为发布这个条例新近向各地区、各部门发出了通知。通知说,近年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广告工作无章可循,经营广告的单位各自为政,在广告内容、广告设计和广告经营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有的广告内容虚假,欺骗群众;有的经营单位有时单纯为了赚钱,在宣传某些商品特别是外国高档消费品时,不注意国家的政策和我国国情,造成了不良影响。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这个条例,并在近期对广告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整顿。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共有19条。条例规定,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条例规定,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有缺陷的处理商品,试制和试销商品,都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给人以误认。
条例规定,医药、食品类商品广告,必须有卫生机关的证明;度量衡器类商品广告,必须有计量机关的证明;标明获奖荣誉的商品广告,必须有颁奖部门的证明;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必须有注册商标的证明;标明质量合格的商品广告,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证明。《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广告的内容如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有诽谤性宣传的,有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都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广告刊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分;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或者吊销广告营业执照的处分。广告刊户违反暂行条例的规定,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违反这个条例的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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