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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几个问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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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19
第2版()
专栏:

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几个问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电 我国政府批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第一轮招标中采取签订石油合同的方式,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开采我国南海、南黄海石油资源。本社记者为此走访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就记者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问:我国海上石油资源的情况如何?
答:我国海域辽阔,其中200米水深范围内的大陆架面积就有100多万平方公里。六十年代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对近海大陆架进行了地球物理普查工作,发现了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珠江口、北部湾、莺歌海等沉积盆地,总面积达62万平方公里,同时也打了一批有工业价值的油井,并在渤海建起了3个采油平台。1979年以来,我们和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物探协议,由他们提供资金和技术,又在南海、南黄海42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内,进行了高质量的地球物理勘测工作;同时在渤海和南海北部湾分别与法国、日本的石油公司签订勘探开发的石油合同,勘探工作都获得了好的成果。通过以上工作,证明这些盆地沉积厚,构造多,生油储油条件好。中外专家认为,油气资源丰富,具有良好的含油气远景。
问:为什么要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
答:加快海上石油资源开发,对我国的四化建设有重要作用。在海上寻找和开采石油,要同惊涛骇浪作战,无论进行勘探还是搞生产建设,条件都与陆地上有很大的差别。如技术要比陆上复杂得多,建设资金要比陆上高得多,建设周期要比陆上长,风险要比陆上大。因此当今世界海洋石油开发活动,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在欧洲北海油田参与合作的外国石油公司,英国海域有200多家,挪威海域有45家。根据我国政府的对外开放政策,尽量利用一些外资和技术,是加快开发海上石油资源的重要途径。
问:什么叫招标?
答:招标是国际贸易交往中通常采用的一种办法,就海洋石油开采的招标来说,就是资源国通过各石油公司之间的竞争,择优授予投标者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权益的一种方式。一般的做法是,资源国划定对外合作海域和招标区块,通过报纸、官方文件等宣布招标决定,或者有选择地邀请某些外国石油公司进行投标。感兴趣的外国石油公司可向资源国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国石油公司即填报投标书。资源国根据投标者所报的投标条件及其它有关因素择优决定中标者。经过谈判,正式签订合同。
问:在哪里招标?
答:根据1979年我们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南海、南黄海8个地球物理勘探协议,其中除海南岛以南的物探协议区另有安排外,其它7个物探协议区,即南海珠江口4个物探协议区、南海北部湾盆地南部和莺歌海盆地西部物探协议区、南黄海北部物探协议区、南黄海南部物探协议区,总面积约40万平方公里,其中分别拿出三分之一或全部面积进行第一轮招标。
问:什么人有申请投标的资格?
答:根据1979年同外国石油公司所签订的物探协议的规定,只有参与了物探协议、承担了物探费用的外国石油公司,才具有对所参与的物探协议区申请投标的资格。据统计,第一轮招标共有12个国家的46家公司有资格申请投标。
问:如何进行第一轮招标?
答:第一轮招标将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包括南黄海北部物探协议区和南海珠江口盆地4个物探协议区;第二批包括南黄海南部物探协议区、南海北部湾盆地南部和南海莺歌海盆地西部物探协议区。两批在发招标通知书的时间上前后错开一个月左右。
招标的步骤是:发招标通知书;各参与物探协议的外国公司报名申请投标,截止时间是今年3月30日;投标申请者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领取招标的各种有关文件;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的100天内,愿意投标的公司可单独或组成集团提出报价书和交纳投标手续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启封全部报价书,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标。经初步评标后,本公司将自行选择与任何投标者进行谈判,自行决定中标者,并签订合同。
问:在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外国公司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外商在合同区内的投资和各种合法活动均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外国合同者可按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投资和费用、取得报酬,并可将其根据石油合同分得或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以及将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汇往国外。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依法缴纳税金。外国合同者须依法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开设银行帐户等。问: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会不会影响我国的权益?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维护资源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的条款,主要是明确规定我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合作区的海域和资源、产品属我国所有;合作区的海域和面积大小以及选择合作对象,都由我国决定;油田建成投产回收投资后,固定资产归我国所有;我们按合同规定在条件具备时可接替生产操作;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如油田开发方案等由我国审批;在一切合作的活动中,我们都有权参加,并派人监督;石油基地必须设在我国境内;在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必须优先采购我国的物资和使用服务;合作中取得的各种资料,未经我国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出售、转让或公开发表。当然,在合作中给外国合同者一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必要的,是符合互利原则的。总之,我们认为石油资源的对外合作开采不会影响我国的权益。
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以及总公司与其所属地区公司的关系如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以后,过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的有关海域的石油合同和地球物理勘探协议,其权利和义务全部移交给这个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一个国家公司,也是一个有限公司。各地区公司隶属总公司领导,只负责经营管理本海区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完成总公司交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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