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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 罪犯姚锦云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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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19
第4版()
专栏:

驾车撞人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
罪犯姚锦云伏法
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 原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一场汽车驾驶员姚锦云因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已被依法判处死刑。
姚锦云是在1月10日擅自驾车在天安门前撞人犯罪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由北京市公安局于1月15日将其逮捕,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月17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月3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姚锦云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被告人姚锦云聘请律师万敏为其出庭辩护。审理查明,姚锦云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法庭认为,被告人姚锦云对本单位领导有意见,不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竟目无国法,无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公然在天安门广场驾车向密集的人群冲撞,致使在场无辜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罪行严重,必须依法严惩。依照《刑法》第106条第一款、第53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姚锦云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姚锦云表示认罪服法。姚锦云在法律
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0日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今天,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布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17日核准被告人姚锦云死刑的裁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并于当日将罪犯姚锦云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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