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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的投资方式——租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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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20
第3版()
专栏:

新型的投资方式——租赁
租赁业务是西方国家近三十年来采用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具体做法是:当租用人自己资金不足但又需要使用某种新设备时,通过签订合同,由租赁公司出钱向制造商购买该设备,然后交给租用人使用。租用人定期交纳租金,设备拥有权仍归出租人。
租赁业务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方式:
金融租赁:租用人按月或按季支付租金并负责设备维修,租用期满时,设备可归还出租人,也可留购(英国则不允许)或续租。
设备租用期以多长时间为限,主要依据出租人在租期届满时应能收回购买设备的全部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润而定。租期通常定为3—5年,或者更长,每月租金为总金额的2.4%至3.5%。
操作租赁:即租用人使用设备,出租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和维修,租期长短不以收回购买设备的全部资金为依据,租期届满时设备要归还出租人。
其它派生形式还有回租、维修以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杠杆租赁等。
租赁不同于一般贸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做法,也不同于分期付款。租赁通过出租方、租用方、租赁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多角关系来进行,租用方只购买设备使用权;而分期付款则既购买设备的使用权,又购买所有权,最后一期款项付清,即获得物权。
租赁业务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美国首创的。当时美国急需恢复生产,但中小企业资金不足,为了刺激投资,创造了这种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金融租赁于六十年代初传入英国,之后,西欧、北欧国家及日本纷纷仿效,法国和比利时还专门制定了《租赁法》。业务范围从国内经营发展成国际的交易;出租设备从工农机械、交通工具等扩大到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承租单位也由最初的中小企业发展到资金雄厚的大企业。规模巨大的租赁公司也纷纷出现,其股东既包括工商界,也包括金融界。
为了交流经验,推动租赁业务的发展,各国租赁公司还组成了一些国际性组织。如欧洲租赁协会、国际租赁俱乐部、国际租赁协会、全球租赁协会等。这些组织还出版了租赁专刊,定期召开年会,专门探讨租赁问题。
金融租赁至今虽然只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但发展迅速。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年总投资额的15%—20%是用这种方法获得的。从发展趋势来看,这个比率还将继续上升。因为这种投资方法符合“互利”原则:对出租方来说,可扩大产品销路推动生产;对租赁公司来说可有一定手续费收入;而对租用方来说,最初所需的投资少,便于设备更新;租期一到,用过的设备就可退还另租新式设备;首次租用期满如长期续租,其租金远低于原租金;租用期内租金固定,不受通货膨胀和利率浮动的影响;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家物资总局于1981年同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国东方租赁公司及中国租赁公司,各地的一些信托投资机构也经营一些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出现,将有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以便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陆以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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