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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和福建省有关领导机关直接干预排除干扰 严处工商管理干部参与走私贩私案 主犯晋江县工商局人事秘书股长施园目执法犯法被逮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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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21
第1版()
专栏:

中纪委和福建省有关领导机关直接干预排除干扰
严处工商管理干部参与走私贩私案
主犯晋江县工商局人事秘书股长施园目执法犯法被逮捕
本报讯 福建晋江县最近严肃处理了一件县工商管理干部和走私贩私分子勾结,进行走私贩私活动的案件。这一案件,由于晋江县领导机关一些人的干扰和庇护,拖延近两年之久。最近,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有关领导机关的直接干预下,排除干扰,基本上查清了真相,主犯晋江县工商局干部施园目,已被开除党籍,依法逮捕,进行审理。
主犯施园目是1950年参加工作,1953年入党的国家干部,任晋江县工商局人事秘书股长。他利用职权,与走私贩私分子蔡素娥等人勾结,成了走私贩私的保护人。1979年12月中旬,蔡素娥非法倒卖大量走私计算器和金银等被查获,县工商局对她进行了审查,施园目不但不维护国家利益,反而竭力为罪犯开脱罪责。晋江县工商局规定:凡处理千元以上的案件,须经局长、股长、办案人员参加讨论,由局长签发才能生效,但施园目在1980年5月中旬,趁局长外出期间,授意下属工商所人员对蔡从宽处理,并破例亲自将处理通知书和查抄物资全部退给蔡。在施园目的纵容包庇下,蔡素娥等人的违法活动日趋猖獗,施园目与他们的勾结也更为紧密。蔡素娥的走私布料卖不出去,施便利用职权为她牵线搭桥,甚至为她强行销出劣质走私布料。一次,蔡有一批质量很次的走私布匹,买者不要,施竟威胁说:你们不要,我就连同其他物资不给放行证明,逼得买方只好收下。施还把蔡的66只手表冒充“拍卖没收处理手表”,以县工商局名义,高价卖给杭州市的一个单位,并开具证明,要“沿途检查站给予放行”。
施园目还利用他掌握的机关印章,伪造证明文件,为走私贩私大开绿灯,从中获利。1980年10月,晋江县青阳工商所查获一批运往浙江肖山的价值十余万元的走私布匹,其中有一部分是蔡素娥名下的,施园目不仅亲自照料搬运装车,而且开具假通行证明。这批走私货物被查获后,施园目充当走私贩私代理人的面目也就暴露了。
但是,施园目并未因此受到严肃的处理。1980年10月,他伪造放行证明一案暴露后,晋江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蔡素娥的意见,但在“获利不大”的理由下,遭到否决。县工商局党支部决定给施园目留党察看一年、建议行政给予撤职的处分。这个很轻的处分,送到晋江县委后,竟被搁置了半年之久。在这半年中,他们对蔡素娥等人提供的有关施园目的作案线索,没有认真追查落实,轻信了施园目的口供。在一次县委召开各方参加的会议上,宣称“材料无力”、“证据不足”,否定了县工商局对施园目的处分意见,只决定给施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仍留原单位工作。但是,县委的决定没有阻挡住县工商局同志同施园目等人的斗争,他们再次提出意见,认为不对蔡素娥起诉,不进一步查清全案真相,不严肃法纪,势必影响今后工作。这一正确意见,还是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1981年3月,福建省工商局干部陈维堃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刊物《工商行政管理》投书,揭露了施园目伙同蔡素娥勾结走私的罪行。县财办对这一揭发提出了相反的看法,认为是“一种轻率的行为”。这无疑是在支持施园目反扑。果然,施三次下书陈维堃,要求陈“交出揭发人”,要陈到晋江“辩论”,并要陈“承担诬陷的罪责”,气焰极为嚣张。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得知上述情况后,派人会同省纪委和其他有关单位,经过深入调查,查清了施园目包庇、纵容和直接参与走私、贩私的罪行。目前,晋江县司法机关正在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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