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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使用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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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20
第1版()
专栏:

  国徽使用办法
【新华社二十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使用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徽在下列各机关悬挂:1、中央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及其直属机关。2、地方机关: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
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行政公署。3、驻外国使馆及领事馆。
二、国徽之悬挂:1、国徽应悬挂于机关大门上方正中处;2、国徽之悬挂于礼堂者,应悬挂于主席台上方正中处。
三、国徽之其他使用:1、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荣誉之文书证件(如奖状、勋章及奖章证书等)
、外交文书(如国书、条约及全权证书等)及外交部所发各种护照之封面
,均加印国徽;2、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所用之钢印、戳记中间应雕刻国徽;正式公文用纸
应加印国徽;3、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总理及外交部部长与驻外各使馆馆长以职位之
名义对外所用信封、信笺、请柬等上面,均加印国徽;4、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得于外交官制服、信封、信笺及其他器具用品(如
餐具、文具等)上之适当地方,加印或镶嵌国徽,其详细办法,由外交部
拟订经政务院核准后施行;5、除以上列举外,如尚有其他必要用途时,由使用机关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办公厅批准后,始能使用。
四、国徽不得用于下列场合:1、私人婚丧庆吊礼节中的点缀;2、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3、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他徽章;4、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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