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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吃饭二要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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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22
第1版()
专栏:

一要吃饭二要建设
本报评论员
“人民生活是要改善的,第一要吃饭,而且要吃饱,不能吃得太差,但是也不能吃得太好。第二要建设。一个国家吃光用光,那这个国家就没有希望。只有吃饱后,国家还有余力来建设,这才有希望。”陈云同志这段话,完整地阐述了改善人民生活与国家进行建设的辩证关系。
国家建设与人民生活的改善,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经济建设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但是,改善人民生活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进行经济建设,不断扩大生产。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教训。我们应该总结经验教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地安排人民的生活和国家建设。
现在有些现象值得我们重视。有些人只想改善生活,不顾国家建设,这样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吃光用光。少数企业和个别地方的干部,无视社会主义整体利益和国家法律,用各种不正当的办法挖国家的墙脚,结果是亏了国家,到头来还是损害了人民。例如,有些企业不顾生产有无增长,产品质量有无提高,滥发奖金和津贴;有些地方不顾国家的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是否完成,任意用提价、加价、议价办法来增加农民的收入。这种化大公为小公、损公利私的作法,如不设法纠正,势必损害国家的利益,损害人民的长远利益。
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坚决纠正了片面强调基本建设,忽视人民生活的错误,为改善人民生活尽了最大的努力。例如,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减轻了部分地区农村的税收负担,扩大了城镇劳动就业,实行了物质鼓励和奖金制,兴建了大批职工住宅,等等,使城乡绝大多数人民的实际收入有了增加。由于采取这些措施改善人民生活,国民收入的分配比例发生了显著变化,消费基金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63.5%,上升到1981年的70%左右,积累部分相应下降。应当肯定,为改善人民生活采取的这些措施是必要的,但不能超过国家财力物力可能负担的程度。在今后几年调整国民经济过程中,我们要继续改善人民生活,但是不能花钱过多,否则势必增加财政赤字,扩大货币发行。如发生这种情况,将对稳定物价很不利,我们应该尽量避免。
人民生活的改善,必须建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马克思再分配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决定分配。就是说,人民生活改善的程度,决定于生产发展的快慢,有了物质基础,改善生活才有条件。因此,我们首先要根据社会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千方百计地发展农业和消费品工业。我们应该努力增加生产,增加财政收入,统筹安排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总之,要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人民生活改善的速度不能高于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人民购买力增加的幅度要同社会消费品的增长幅度相适应,国民收入中的积累部分必须保持一定增长速度和比重。各级经济部门领导同志,应该自觉地遵循这些原则,以此作为准绳,妥善安排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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