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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邓子恢同志关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观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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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23
第5版()
专栏:

学习邓子恢同志关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观点
戴清祺 余展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肯定了邓子恢同志提出的在农业中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观点,是我党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所积累的重要经验之一。这不仅为邓子恢的这个曾经受到错误批判的主张作出了公正的结论,而且对于我们当前改进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贯主张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
在农业集体经济中要实行严格的生产责任制,是邓子恢的一贯主张。从五十年代初我国农业集体经济开始建立时起,到六十年代初他被指责为“大力提倡包产到户”时止,他先后三次提出了在农业中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观点。1954年初,在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推动下,合作化运动蓬勃发展,刚刚诞生的农业社如何建立和健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一年4月召开的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和10月召开的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上,他首先提出了按照农业集体经济的要求建立生产责任制的主张。当时,他提出的责任制形式,主要是“包工包产制”,即由农业社按照耕地的远近、土质的好坏,定出工分,规定产量指标,定质定量,包给生产小组或生产队,减产追究责任,超产提成奖励。他认为这种包工包产加奖励的制度,是搞好集体经济的重要制度。
全国实现农业合作化之后,许多高级社在生产管理上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混乱现象,极不利于合作社的巩固。在这种情况下,他又一次强调了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1956年6月,他在第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从个体经济变为集体经济,从小生产变为大生产,是一个巨大的革命;大生产的集体经济,没有全面的计划管理,没有具体的劳动分工,没有适当的定额管理制度,是不可能办好的。”因此,他认为高级社“包工包产势在必行”,“这个东西不搞好,集体经营没有好的结果,没有希望搞好的。”1957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第四次农村工作会议上,他阐述了实行包工、包产、包财务,超产奖励、减产扣分的“三包一奖制”的必要性。当时,“三包一奖制”的推行,大大改善了高级社的经营管理。
然而,时隔不久,轻率发动起来的人民公社运动冲垮了高级社时各种行之有效的生产责任制,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为了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从1960年至1962年,邓子恢先后率工作组到山西、河北、广西、福建、黑龙江等十多个省、区进行了广泛调查,针对农村工作中左倾错误造成的危害,再次重申了必须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的观点。他指出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经营管理中的混乱,是造成当时我国农业生产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实行责任制有助于克服“吃大锅饭”的错误,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措施,是搞好集体生产、巩固集体所有制的根本环节。
邓子恢同志关于实行生产责任制的主张,是从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出发的,也是针对农业集体经济中`出现的平均主义弊端提出来的。他所以反复强调这个观点,是为了不断摸索适合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水平和群众觉悟水平的劳动组织形式和计酬方法,以便改善经营管理,巩固集体经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也是我们当前改进和完善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具有现实意义的观点
邓子恢关于如何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论述,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包含了农业经营管理中的不少成功经验,至今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要以生产队为主体,有统有包。他认为,“建立和健全适合于农业生产特点的生产管理制度”,要在生产队的统一经营和管理下,采取承包的办法,因为“农业是野外作业、手工操作、周期性长,所以农业生产要‘包’,不‘包’责任制就建立不起来”。1957年9月,在由他主持代中央起草的《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中,有这样一段话:“合作社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保持统一经营和集中领导。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从而存在着很大的地区性和季节性,加上目前农业生产主要还是手工操作等特点,因此在生产管理上,又必须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与机动性。把合作社的统一经营、集中领导与发挥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主动性、灵活性正确地结合起来,就成为指导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是在对我国农业的具体情况和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深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里所说的集中统一与灵活机动,虽然是就社队关系而言,但对我们当前完善生产责任制,正确处理统与包、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也有现实意义。这就是说,要坚持生产队的统一经营,但又不能统得过死,不讲机动性和灵活性。应当做到的是,有统有包,把统与包正确地结合起来,使集体统一经营和劳动者自主经营两个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
二、选择责任制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不要“一刀切”。他主张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要因地制宜、因作物制宜,要适应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要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愿望。1957年9月,他在全国第四次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提出了生产管理中必须掌握的三个原则:“(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二)要研究当地农业生产发展历史,不要割断历史;(三)依靠农民积极性、创造性”。反对那种“生硬地搬运别人经验”的做法。他所提出的责任制观点,都贯穿着这个精神。
邓子恢认为任何群众运动都必须是群众自觉自愿的行动,实行生产责任制也是这样。1961年秋,他率工作组到福建调查,了解到龙岩等地果树几乎濒于绝产,原因之一是经营管理不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生产上的瞎指挥。通过和当地干部、社员的座谈讨论,他总结群众的经验,提出了大果园包工包产到组、小果园包工包产到户的办法,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三、在推行生产责任制中,干部要积极工作,加强领导。他提出,建立和健全责任制,搞好各种承包,“要有有经验的、负责任的队长来负责”。他一向提倡干部要学习组织领导生产的经验,提高经营管理的水平。早在1954年,他就要求干部研究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问题,他说:“在劳动组织方面,必须研究包工制”,那种形式是成功的,那种是失败的,都应当深入地加以研究,以便取得经验,成为内行,不能永远当外行,那样无法领导群众前进。
各级干部特别是社队干部,在实行生产责任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积极领导还是放弃领导甚至同群众处于“顶牛”的状态,其结果是大不相同的。邓子恢总是教育我们的干部要敢于领导,要善于领导,反对那种“领导者不积极领导,不进行教育说服,而采取自流主义”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在实行生产责任制中,我们有些干部不是把尊重群众的自愿选择和加强领导正确地结合起来,而是采取要么强迫命令、要么放任自流的态度。有些地方出现的一些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做法,如破坏集体的财产,损害机械、水利设施等,就是同某些干部的领导不力或者撒手不管分不开的。这是应当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在农业集体经济中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系产量计算报酬的责任到人到户的责任制,会不会改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形式,离开社会主义的轨道,这是人们有过疑虑和担心并且至今还有不同看法的问题。在1962年的争论中,邓子恢曾经多次表示过自己的见解。在这一年8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指出:“责任制联系产量,只要不涉及所有制,是可行的”。他认为“不是所有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而是生产资料主要部分归集体所有”,特别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因为这是“农民的生命线”。在这里,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原则:不论实行那种形式的责任制,都是劳动组织和计酬方法的改进,经营方式的改革,而不能是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的变更。坚持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就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的道路。
1962年5月,邓子恢在向党中央呈报的《关于当前农村人民公社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中,更详尽地阐述了在保持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社会制度主体的情况下,给予农民以更多的经营自由,并不会离开社会主义轨道的道理。他写道:“个体生产的危险在于以个体经济作为主要社会制度,从而产生剥削,产生阶级分化,而最后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如果我们能保持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社会制度的主体,加上政权在我们手里,国民经济的骨干如工业、交通运输、金融贸易企业等都是全民所有制,在这种条件下允许社员在一定范围内经营一些小自由小私有,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这些清醒透彻的见解,在当时提出来确实是难能可贵的。
我们当前所实行的各种生产责任制,从实质上来说,就是给予生产者以更多的经营自由和管理支配劳动成果的权利,使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其形式虽各有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即以包干到户这种形式来说,虽然它基本上是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但它是建立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是由集体统一管理并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又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和集体福利,有的还有统一规划下的农业基本建设。因此,它并不是分田单干。当前,我们在改进和完善责任制的过程中,应当切实维护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更好地保证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协调统一。
在我国农村,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是长期不变的,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这两个“不变”,同邓子恢当年提出的实行生产责任制不能改变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的观点是一致的。
总之,事实已充分证明,邓子恢同志关于在农业中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观点,并不是什么“右倾观点”、“单干主张”,而是要求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形式必须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经济状况、适合干部管理水平和群众觉悟水平的正确主张。这个观点的提出和发展,丰富了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建设的经验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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