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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缩短建设周期和提高投资效果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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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23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缩短建设周期和提高投资效果的讨论
前不久在南昌召开的中国基本建设经济研究会首届年会,讨论了缩短建设周期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建设周期长是我国基本建设投资效果差的一个集中表现。
建国三十二年来,我们建成了3,500个大中型项目和几十万个小型项目。就大多数项目来说,建设时间越来越长。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平均建设周期,“四五”时期为10年,“五五”时期延长到13.2年,比“一五”时期的6.5年延长了一倍以上。
拉长建设周期的因素有多种。一是决策因素。如计划安排不当,忽视综合平衡,投资规模过大,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不够合理,特别是没有稳定的中长期计划,项目决策又缺少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盲目性较大。二是技术因素。如设计质量有问题,条件不充分、不落实就仓促上马,因而在经济上技术上造成建设项目的不合理,导致施工阶段困难多。三是管理因素。如管理体制不适应,管理办法不够科学,建设的各阶段、各环节缺少全面的切实的经济责任制,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施工效率低,项目投产率低,等等。
建设周期拉长,对投资经济效果有重大影响。首先表现在资金占用上,包括在建工程投资和储备资金占用时间长,积压量大,周转速度慢。其次表现在工程造价上,如果建设周期拖长一年,仅施工队伍工资、管理费就要增加很多。如果投资是有偿使用的,还要增加利息支出,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生产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另外还表现在投资回收上。按目前每年投产项目创造的经济效益估算,投产推迟一年,少给国家提供利润和税金40多亿元,投资回收期也相应拉长。因此,缩短建设周期,是一个影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要全面反映建设投资的经济效果,除了建设周期的长短外,还必须考察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固定资金的周转时间,考察投资回收期。这里涉及的不仅是建设领域活动的成果,还有生产经营管理问题,考察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对固定资产利用的情况。建设周期加投资回收期等于投资周期。国家付出的建设资金经过决策、计划、设计、采购、施工、投产、经营、收回建设资金,然后再作第二次投资,如此循环往复,形成资金周转,每一次循环所需要的时间即投资周期。
为了缩短投资周期,提高经济效果,就基本建设说,要从各方面努力把建设周期切实缩短下来,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1981年基本建设的调整已有较大进展。大中型在建项目已比1978年减少了近三分之二,总投资规模也有了较大的压缩,建设资金和物资已能够比较集中地使用。另外,投资结构也有所变化,轻纺工业比重上升。这些调整的成绩和进展都为缩短建设周期创造了有利条件。在这个基础上,年会在讨论中提出了六条进一步缩短建设周期的措施。
第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搞好综合平衡。根据近三年来调整的情况和经验,把减少建设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建设项目同压缩在建项目投资总规模结合起来,使总的建设规模逐步与国家财力物力相适应,才能从根本上和总体上逐步缩短在建项目平均建设周期。为此建议:一、重新审查在建项目的设计,减少不必要和不急需的建设内容;二、有些需要的项目可以分期建设,其中有些成捆的项目,应该解捆,使那些独立的单项工程早建成早投产;三、已经施工多年的在建项目,除个别特别项目外,应在“六五”期间创造条件限期建成,停缓一批已经建设十年以上而又难以建成的建设项目。
第二,项目决策必须建立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方案对比,选择最佳方案,在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下作为计划任务书的依据。项目确定之后,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制定分年计划,按照计划进度的要求安排并切实保证必需的资金和物资。要坚决纠正先决策后论证和计划留缺口的流弊。项目确定后,设计就是关键。建议各级主管建设工作部门把主要力量放在设计质量的提高和综合审核上。
第三,扩大基建拨款改贷款的范围,实行投资有偿使用。正确运用这种经济手段,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但是,只有搞好综合平衡,保证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果,认真研究解决责任制不健全等问题,贷款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加强基本建设经济责任制。在建设领域内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以及纵向横向之间都要建立和实行经济责任制,形成责任制的网络。当前,急需建立和实行的责任制有:一、实行项目决策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形成整体化的决策系统,分层负责;二、基建投资有偿使用责任制;三、咨询公司、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四、与建设有关的单位之间实行经济合同责任制,使经济合同成为纵向横向有机联系的经济纽带;五、建筑业内部实行层层分包和包质量、包工期、包造价的经济责任制。
第五,大力整顿建筑企业和施工队伍,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效,改变作风,树立信誉。同时,要建立总承包制度,改变联合指挥部的管理体制。
第六,加强基本建设经济立法与司法工作。必须有法可依,奖罚严明。对于违法失职而造成周期拉长投资浪费的,一律追究责任,特别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依法制裁,坚决刹住建设领域中违法乱纪的不正之风。(魏良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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