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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转包”应该制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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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24
第2版()
专栏:来信

如此“转包”应该制止编辑同志:
我们单位兴建一栋宿舍楼,是县建筑公司承包的,并签订了合同。但是,县建筑公司不仅没有履行合同,进行施工,反而把工程转包给了外县一个公社建筑队。这样,我们建设单位实际上不是与签订合同的县建筑公司打交道,而是与未签订合同的公社建筑队发生关系,这就产生了不少问题。
首先,县建筑公司通过“转包”,提取了占工程总造价20%的全部设施、劳保、机械、副食品补贴等各种间接费用。由于费用不足,在安排工人生活方面遇到不少困难。公社建筑队搭竹棚缺乏材料,要安装水、电又没有钱。于是他们仍找我们要求解决。
其次,我们建设单位已付给了县建筑公司施工机械装备费,而公社建筑队使用县建筑公司的机械设备,又向县公司交付租赁费。这样,县建筑公司重复收费。而公社建筑队因收入少,常常发生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类似这样的工程“转包”,在我们邵武地区常有发生,而且是以公开、合法的形式出现的。有关领导机关却听之任之,不加制止;或以“讲不清楚”为借口,任其自由发展。我认为,这种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不劳而获的经营方式,是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应该立即制止。
福建邵武 鲁 闽
编后
倒手转包工程,坐收“间接费”,从中渔利,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错误行为,应当坚决纠正。
国家早有规定,一项工程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如有必要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总包单位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且负责现场管理,统筹水电供应和临时设施,为分包单位创造必需的施工条件。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安排和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分包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分包单位要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则对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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