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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县普遍推行“产、供、交”合同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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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27
第2版()
专栏:

沅江县普遍推行“产、供、交”合同制
根据农村实行责任制以后的新情况,通过签订合同,把农副业生产、物资供应、产品交售纳入计划,全县13万多份《产、供、交手册》已发到各个农户
本报讯 记者刘振贵、雷仲予、李业英报道:湖南省沅江县供销、商业部门,根据农村实行责任制以后出现的新情况,通过生产队与广大农户签订“产、供、交”合同,具体规定农商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确保国家各项统购、派购任务的完成,为加强计划经济摸索出一条新的途径。目前,全县4,000多个生产队,已分别同供销、商业部门签订了今年农副产品上交和生产资料供应合同,13万多份《产、供、交手册》已发到各个农户。
近几年,沅江县农业生产发展很快。但是,一些干部和社员片面强调市场调节,在农副产品的生产和交售中,只选择对自己一时有利的办法,使一些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任务难以落实,紧俏产品收购不上来;有的产品因盲目生产、勉强收购,造成滞销。
为了取得农副产品收购工作的主动权,沅江县供销、商业部门在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经过反复研究和摸索,在全县农村普遍推行“产、供、交”合同制。产,是指承包者生产的农副产品数量;供,是指供销、商业部门向承包者供应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数量;交,是指承包者向供销、商业部门交售农副产品的数量。产、供、交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对签订合同的品种,定面积,定产量,定交售量,定奖罚;对规定收购的品种,由供销、商业部门按时、按质、按量供应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并适当解决生产资金;供销、商业部门供应给承包者的生产资料,必须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质量不符,数量不足,承包者有权拒购;供销、商业部门向承包者分期供应的生产资料,如在最后限期内达不到应供数量的80%以上者,负责赔偿生产损失;承包者不在限期内如数购回,则须承担资金利息;凡签订合同的品种,均由供销、商业部门保证销路,承包者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购留比例,按时、按质、按量交售;承包者因灾减产,可按比例减少上交任务,如不按合同规定,私自减少面积或因管理不善、私分乱卖而完不成任务的,由生产单位承担经济责任,供销、商业部门可以减少直至停止生产资料的供应;承包者交售产品的规格、质量、时间、地点与合同不符,供销、商业部门有权拒绝收购,或降低等级收购。
这种合同由供销、商业部门与生产队签订,生产队再与专业组、户签订。合同由工商行政部门监证执行。对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合同规定的,由区、社出面实行经济制裁。
沅江县的“产、供、交”合同制,把生产和交售计划直接落实到农户,防止了产销过程中的无政府主义和本位主义,使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关系得到了较好的处理,确保了粮食和其它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收购,完全按照国家计划顺利进行。仅据县供销部门统计,去年收购总额达到3,100多万元,超过收购计划的8%。特别是柑桔,在收购价格与集市价格相差一倍以上的情况下,收购量多达10万多担,比1980年增加一倍多,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派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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