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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和“解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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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27
第5版()
专栏:读者评报

“免职”和“解职”
1981年12月9日,你报第三版转载辽宁日报《沈阳市委严肃处理三起违纪案件》的报道中说:……给予犯错误的宋玉庭“撤销市经委党组成员职务的处分,免去其市经委副主任职务”。“免职”是免去某种职务,不含贬惩之意。为了不致与干部的正常免职相混淆,对犯错误者应改称“解除”或“撤销”其职务为宜。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中,就用的是“解除他(指宋振明同志)石油部长的职务”。 西安市新城区委 张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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