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阅读
  • 0回复

“缓刑”和“缓期执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27
第5版()
专栏:读者评报

“缓刑”和“缓期执行”
你报1月6日第四版《重庆严肃处理一起贪污案》的报道中说:“谢纯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其中“缓期执行”一词用得不对。
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种。《刑法》第43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制度。缓期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必须以死刑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对罪犯判处死刑,才可适用缓期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用缓期执行。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谢纯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应为:“谢纯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期执行和缓刑,是两个不同含意的法律名词,在适用上也有不同的对象和条件。
北京军区空军军事法院
罗佩杰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