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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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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1
第5版()
专栏: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可能遇到中止诉讼或终止诉讼的情况。
“诉讼中止”,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因为不得已的原故,暂时停止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待中止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确定继承人参加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等待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3)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如天灾等),暂时不能参加诉讼;(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等。恢复诉讼,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恢复。恢复诉讼后,中止前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例如,继承人承认或放弃的请求,对继承诉讼人仍有约束力。中止诉讼与延期审判是不同的。延期审理是指由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没有到庭等原因而推延审理的时间,但诉讼活动并未中止。
“诉讼终止”,是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发生,使诉讼程序不可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意义时,把案件结束。例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便可终止诉讼:
(1)原告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4)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自中止之日起,满一定期限仍不能确定继承人,不能恢复诉讼的。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终止”是诉讼完全结束;“中止”仅仅是诉讼暂时停止。
人民法院对中止和终止审理的案件,均应作出书面或口头裁定,口头裁定应记入笔录,因为诉讼中止或终止,都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 (七)
(周道鸾 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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