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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年龄与计划生育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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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2
第5版()
专栏:

结婚年龄与计划生育工作
王崇明
今年2月5日《人民日报》刊登的徐雪寒同志文章《坚决贯彻农村人口政策》说:“人口政策既定之后,其他政策应适当配合,不要互相打架。如1980年颁行的《婚姻法》,不管大多数地方基本上已经做到男24(或25)岁、女22(或23)岁的晚婚婚龄,而把法定婚龄提早二个到四个年龄组,使城乡出现早婚早育高潮,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不利局面。”作者主张“在适当时机,对此还是可以考虑修正,以利晚婚晚育的推行”。我对此有些不同看法。
新婚姻法所规定的婚龄,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能轻易修改;更谈不上提高婚龄的问题。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比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的婚龄规定,男、女各提高两岁,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由于原婚姻法对婚龄未规定是周岁,所以新婚姻法实际提高两至三岁。婚龄怎样定才合适,是修订婚姻法的主要问题之一,意见分歧比较大。大致说来,城市居民多数主张婚龄定高些,认为这样可以防止早婚早育,有利于控制人口;农村干部、农民群众、青年工作干部、司法干部、医务工作者等,大多数主张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可以分开,结婚年龄不宜定高。对这两种意见,有关部门作了充分的研究,反复权衡利弊。对婚龄的规定,要作历史和现实的分析。在旧中国早婚之习由来已久。建国初期,婚姻法的婚龄规定为男20岁,女18岁。经过大量工作,这个婚龄规定在农村中才得到贯彻实施。毋庸讳言,直至现在,也还有未达婚龄规定而结婚的。这次婚龄规定,在我国来说,是历史上最高的。在新婚姻法公布以前,各地为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也订了一些在当地实行的办法,如有的规定男25岁,甚至28岁,女23岁,甚至25岁,始得结婚。这些规定固然对控制人口增加起过一些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立法来说,要慎重,要考虑到历史状况、现实情况以及青年的生理状况,脱离以上条件规定偏高的婚龄,广大群众不能自觉地贯彻执行,那样的法律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我认为,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并不象徐文所说的,与人口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互相打架”。新婚姻法正是为了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青年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对婚龄作了适当的提高,而且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等原则规定。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青年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以达到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否则婚龄定得再高,不搞好计划生育,也可能多生孩子,同样控制不了人口增长。这说明结婚年龄和控制人口问题是能够分开的,并不是“互相打架”的。结婚年龄同生育年龄是有联系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可以分开的。青年人由于生理发展,到了一定年龄有结婚要求,是自然规律。依靠定高婚龄来限制生育孩子,是不实际的。有些地方出现非婚生子女,给社会带来不容忽视的问题,更不用说与此有关的其他社会问题了。西欧一些国家法定婚龄比我们国家低得多,但人口基本没有增加。早婚不一定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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