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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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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5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颁发《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 国务院于2月19日颁发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这个《普查办法》共28条,对于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普查对象、普查项目、普查方法、普查的标准时间、普查的质量检查和普查资料的汇总公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组织领导: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地、县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民公社、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生产大队和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对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
普查区的划分:农村,以生产大队辖区为普查区;市、镇以居民委员会辖区为普查区。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担负,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给予协助。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选调。
登记方法:可以在普查区内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分片设立人口普查站,由基层干部组织户主或户主指定的户内熟悉情况的人到站申报;也可以由普查员到户访问填报。不论采取哪种方法,普查员都要按照人口普查表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填写,申报人都须如实报告,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现役军人的普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不论驻在哪里,都由部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复查工作:一个或几个普查区普查完毕后,普查指导员要按照规定的复查方法全面进行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登记质量的检查和评价:在人口普查填报和复查工作完毕后,要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法,对抽出的样本,重新进行调查,对普查的质量作出评价。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参加普查的基层单位参加质量抽查工作。
登记、复查和质量检查的时间要求:普查登记工作,在1982年7月10日以前完成;复查工作,在1982年7月15日以前完成;质量抽查工作,在1982年8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资料的汇总和公布:人口普查的几项主要数字,于1982年9月底以前,先用手工汇总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审批后发布公告;普查的全部资料,由电子计算机进行全面汇总,报送国务院,经审批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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