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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交往中渎职索贿国法难容 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韦义方五年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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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6
第1版()
专栏:

在对外交往中渎职索贿国法难容
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韦义方五年徒刑
本报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于2月22日在广州市进行宣判,判处在对外交往中渎职索贿的原广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韦义方有期徒刑5年。经广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韦义方已被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1980年5月春季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韦义方利用职权讨好港商,违反交易会有关雨伞制品不降价的统一规定,擅自决定变相降价,给某港商以回扣5%的宣传费。韦义方为了逃避交易会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采用私自订立口头协议的手法作弊,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达港币221,556元。某港商经济上得了便宜,于同年5月邀请韦义方去港考察。韦犯借带领伞业考察小组赴港考察之机,向某港商索取和收受港币1万元,以及收录机、电视机等物品。
1979年3月间,韦义方曾擅自决定将畅销商品红绸灯,以寄售的方式,优惠的待遇,给“资信”不好、又无经销能力的某港商经销,使价值人民币23,100元的红绸灯货款,一直未能收回。1980年4月间,韦义方利用他在香港的儿子、妻子和人合办的空头商号“南辉公司”,擅自决定以10%的高额佣金给该公司代销国画,作无本生意,致使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国画款未能按合同收回。
据有关部门介绍,韦义方早在建国初期的“三反”运动中就受过党纪处分。但他不吸取教训,当上副经理之后,一味追求享受,严重违法乱纪。广州市纪委对韦义方的问题早有觉察,派人作过调查。由于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采取错误态度,不认真查处,致使韦义方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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