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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村镇建房审批制度 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 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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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6
第4版()
专栏:

建立村镇建房审批制度 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
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国务院于今年2月13日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国务院在发布这个《条例》的通知中说,为了使《条例》尽快落实到基层,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抓紧时间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村镇建房用地限额和省、地、县三级具体审批权限等问题作出规定,并督促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及时订出具体宅基地面积标准,抓紧进行村镇规划,迅速建立起村镇建房审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这个《条例》发布以前发生的强占耕地建房、买卖出租建房用地事件,应参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条例》分总则、统一规划、用地标准、审批制度、奖惩、附则共六章二十五条。
《条例》在“总则”中强调,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
《条例》重申: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
《条例》规定,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条例》指出,在村镇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应照章办理申请、审查、批准的手续。
《条例》在“奖惩”一章中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或进行建设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于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建房或建设用地超出批准数量的,批准后占而不用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条例》强调,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建房用地方面,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应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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