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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大力保护“龙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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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6
第5版()
专栏:大家谈

应该大力保护“龙骨”
你报1981年12月6日第五版刊登的一则《不要乱开采“龙骨”》的读者来信,应该引起重视。
信中谈到的“龙骨”并非都是恐龙化石,绝大部分是指第三纪晚期和第四纪哺乳类动物,如象、犀牛、马、鹿等的骨骼和牙齿。这些动物的遗骸长期埋在地下,经过矿物质的填充和交替,生物体的物质成分发生了变化,但它的结构和形状仍保持原来的样子。对于这样的骨头,我们管它叫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
当然,恐龙骨骼化石,也叫“龙骨”。但它与药用“龙骨”完全是两回事。前者属爬行动物纲,生活在地史上的中生代;后者属哺乳动物纲,生活在地史上的新生代。前者由于离我们年代久远,可以说已完全石化,含钙质极少,是不适于药用的,且又埋于坚硬的岩石之中,难于开采;而后者或埋于砂层,或埋于砾石层,或埋于土状堆积之中,极易挖掘。因此,其破坏程度也极为严重。据了解,晋西北某县收购最多的年份可达40余万斤,最少也有十几万斤。1981年5月2日,电台还广播了这个县的一个公社供销社“大力支持社员采挖‘龙骨’,并且积极收购”的新闻,说这个供销社已经出售“龙骨”两万四千多斤,支援了国家出口。这样大的数量,不可避免地会把一些珍贵资材当作“龙骨”卖掉。这实在是科学上的一个重大损失。
希望各级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大力宣传“龙骨”在科学上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保护工作,制止对古生物化石的破坏。山西省考古研究所 石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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