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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的长治久安之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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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7
第1版()
专栏:社论

矿山安全的长治久安之计
矿山的安全直接关系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关系国家财产和生产建设能否正常进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还要有必要的法律保证。国务院最近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就是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促进四化建设的重要法规。各地区、部门、企业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制订和实行安全经济法规,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建设,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治久安之计。几年来,我们抓安全工作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80年下半年国务院严肃处理“渤海二号”事故后,去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抓得很紧,伤亡事故比上年同期下降12%。但是,由于我国矿山的生产条件比较差,过去我国又缺少统一的安全法规,缺少强有力的国家监督检查制度,有些规章制度在十年内乱中又遭到严重破坏,伤亡事故较多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扭转。现在有了矿山安全法规,安全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搞好矿山安全工作。
搞好矿山安全要有法律保证,但关键还在于矿山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领导干部,要有对革命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否则,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矿山职工终日同岩石、钢铁打交道,而且水、火无情,不安全因素多,稍一疏忽就会出问题。领导干部肩负党和人民交给的重任,应当时刻关心广大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大意。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安全法规,经常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做到以防为主。要坚决克服片面追求产量,忽视安全,一味蛮干,不讲科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现象。只要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对广大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把工作做细,又建立严格的科学的规章制度,即使设备条件差一些,许多事故还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规必须严肃认真,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过去工矿企业事故多,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事故处理不力。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对事故要“三不放过”,处理起来往往阻力重重,一拖再拖,有的大事化小,敷衍了事,不了了之。这种现象不改变,矿山安全状况就不可能好转。处分也是教育。《矿山安全条例》规定,凡违反安全法规有关规定的,都应当根据情况追究主要领导人或当事人、事故肇事者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直至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必须坚决执行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建立安全经济法规的权威。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把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重要位置。监督检查机构的人员要精干,敢于坚持原则,同违反《条例》的人、事作斗争,确实对安全工作起到监督和推动的作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法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做到全体职工都知道法规条例与操作规程。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越紧张,越要抓安全,事故减少了,才能保障生产正常进行。那种认为搞好安全工作,生产会下降;生产上去了,事故也要上升的看法是错误的。要做出规划,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一是领导干部,二是新工人。新工人缺乏知识,上岗位前要轮训一遍。矿山的广大职工应当自觉地履行《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把安全生产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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