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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的处理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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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8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八)

在民事诉讼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的处理原则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常常发生有的民事案件的原告人要求增加刑事诉讼的请求。法院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原告增加的刑事诉讼请求有一定事实根据,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就发生了刑事民事诉讼并存、诉讼程序如何往下进行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总的处理原则是:先刑事后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实践中,基本上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产生于同一个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可以采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合并审判。如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原告人增诉被告人伤害罪,法院也认为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可以改立伤害案,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民事赔偿案合并到伤害案中一并判处。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注意: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产生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第二,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
另一种情况是,刑事部分的审判结果关系到民事诉讼的是非责任,刑事部分应单独立案审判,原来的民事诉讼可以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如离婚案件的原告人,增诉被告人的虐待罪。“离婚”与“虐待”虽然有一定联系,比如虐待往往是提起离婚的理由之一,但两个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前者是解除婚姻关系,后者则是按照国家法律对被告论罪科刑。而虐待罪的判处结果又直接影响离婚案件所要认定的双方感情状况和是非责任。因此,离婚诉讼待虐待案判决生效后再予判处,可以避免造成两案在认定事实上的出入。
为什么要先刑事后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而不是先民事后刑事,或者民事附带刑事呢?这主要是因为,在这些刑事与民事有联系的诉讼中,刑事诉讼往往是引起民事诉讼的根源;而民事诉讼的是非责任,又往往是以刑事诉讼的结果为根据的。同时,有的民事诉讼,如果先于刑事诉讼判处,还会影响刑事诉讼论罪科刑的实际意义。如前例“离婚”和“虐待”两个诉讼,如果先判决双方离婚,后处理虐待,由于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变更,不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继续诉讼虐待问题就毫无实际意义。因此,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刑事民事诉讼都能得到正确判处,必须执行先刑事后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则。(周道鸾 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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